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2012-04-12白思敏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程序
白思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白思敏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虽然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被害人的权利常常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中被忽视。之前的“量刑制度改革”为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化”提供了契机,本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将被害人的保护由司法解释的层面提升到立法的层面。对此,在分析被害人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后,提出保障其能够有效参与的权利,以期达到保护被害人和量刑公开、公正的目标。
被害人;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地位和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幕幕人间悲剧的发生使人们重新开始关注个人的价值。在这个时代背景下,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中兴起了一阵“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权利得到了加强。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在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没有根本转变、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地位和现实中仅仅发挥证人的作用相比,就有些“名不副实”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最大的区别就是其与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被害人也许不会专注于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但他却关心自己的内心感受和实际利益,学术上称之为“复仇意愿”和“求偿意愿”①此概念参见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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