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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终结制度:现状、问题与出路

2012-04-12申冬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类型化程序标准

童 航,张 凯,申冬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信访终结制度:现状、问题与出路

童 航,张 凯,申冬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现行信访终结制度在规范层面已有尝试,但是仍存在现实应对力较差、类型化不够以及制度衔接不足的问题。为了使信访制度良态运行,应以正确的信访功能定位为引导,以信访案件的类型化为框架,并以各地的实际情况为支撑来优化信访终结制度。

信访终结制度;类型化;出路

我国相关法律虽对信访终结问题有所涉及,但是在现实中,信访终结制度运行乏力,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现行信访终结制度考察

(一)三级终结的总原则

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首次对信访终结问题规定了三级程序。其第35条规定,信访案件终结采取的是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之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然而,这只是处理信访案件终结的一个程序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非任何信访事项都必须经过三级程序才能终结,而是任何一个信访事项经过了三级程序后都必须终结,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诉请求。这为当前许多不能自然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了一个法定的程序和手段。

(二)涉法涉诉案件的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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