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合理性探究
2012-04-12程松亮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程松亮
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合理性探究
程松亮1,2
(1.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近年来,欧美等国的著作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了较高的水平,对此,传统的自然权利观念和经济激励理论并不能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而当前西方社会公共利益制衡力量的减弱应该是导致其著作权保护期延长的真实原因,例如知识公共领域储备、公众意识形态及公共教育机制的成熟,以及知识传播效率、经济发展水平及公众的整体消费能力的提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使公共利益的制衡力量有所减弱。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知识公共领域储备及其他公共支持机制并不成熟,而且在国际版权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因此暂时还不宜全面延长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激励论;公共领域
一、著作权保护期的立法概况
关于普通个人作品①各国对于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规定不尽一致,但是其中普通个人作品(区别于法人或其他非个人的作品,也区别于规定了特殊保护期限的特殊作品)的保护期处于保护期立法的核心,是著作权保护期发展的主线,本文也将主要围绕普通个人作品的保护期进行分析。的著作权保护期,在当前两个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即《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均规定最低应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这一标准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中国也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时采纳了上述最低期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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