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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违法行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构建

2012-04-12马聪李敏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马聪李敏

(山东建筑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101)

论我国违法行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构建

马聪李敏

(山东建筑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101)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介于刑事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受到强烈质疑。作为取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已被列入立法计划。社区矫正成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重要执行方式具有应然选择性与现实可能性。我国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构建违法行为矫治的社区矫正制度。

违法行为矫治;劳动教养;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①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在西方,社区矫正含义较为广泛,除了将刑罚执行场所从监狱转到社区外,还包括宣告的非监禁刑的社区执行、审判之前不进行刑罚处罚的社区处遇措施等。因为我国与西方在刑事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上存在重大差异,刑事立法“既定性又定量”,因此在处罚一元制的西方适用社区矫正的“处刑较轻”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二元制的中国,实质上多数属于应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作为首批试点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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