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疑案裁处过程中的“留有余地”问题
2012-04-12胡常龙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胡常龙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论死刑疑案裁处过程中的“留有余地”问题
胡常龙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死刑疑案裁处过程中的“留有余地”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变通解决该类案件的惯常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化解公检法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并保证最大程度上惩罚犯罪。但由于其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和现代刑事诉讼法治的基本要求,结果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并为冤错案件的酿成埋下了隐患。
死刑;疑案;留有余地
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死刑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办法加以解决。可以说,“留有余地”已经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处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常用话语。但对于如何理解“留有余地”,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留有余地,留有余地与死刑疑案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理性认识和评价留有余地等问题始终存在模糊认识。澄清上述模糊认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死刑疑案与留有余地之间的紧密联系,有助于公正裁处刑事疑案以及有效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两个概念的厘清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死刑疑案与“留有余地”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对死刑疑案和留有余地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理解。死刑疑案属于刑事疑案的属概念或者说下位概念,即死刑疑案属于刑事疑案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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