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剩余资本化是农业和农民发展的必然选择
2012-04-12刘金荣
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刘金荣
(黄淮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南驻马店 463000)
一、中国农民的特点和农民剩余的含义
有关“农民”的解释,在我国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是指占有或部分占有生产资料,靠从事农业劳动为主的人;二是指一种职业,多指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养殖业为生的社会人群集合,也可泛指农村劳动力,也称“农场工人”;三是指户籍在农村的人,即“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由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存在,第三种说法成为当今中国绝大多数场合所指的农民。本文所说的农民是指当前仍拥有农业生产工具,靠承包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中利用家庭的劳动,从农业中或农闲时从事非农业劳动获得生活资料,养活自己和家庭未成年或失去劳动能力成员的农户。这里不包括所谓的“农民企业家”、靠雇人生产的“种粮大户”或“养殖大户”等。
根据以上定义,农民的特点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他们把农业生产看成家庭生存的根本所在,尽管农户成员可能从事各种非农劳动;其二,承包的土地是农户抵御生活风险的长久保障,是农户在村庄和社区内社会地位的一种表现;其三,农民生产是依靠家庭劳动;其四,农民管理的是家庭,不是企业;其五,农户有生产和消费的两重性质,家庭购买的资本投入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消费活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农民从事各种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家庭成员的生活资料,保障农户家庭的繁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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