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可的舷灯应无需再配遮光板
2012-04-10唐晖周烈冯振玉
中国船检 2012年8期
唐晖 周烈 冯振玉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际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内规则》)对船舶号灯的要求,都是源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其中,为满足舷灯自正前方到各自一舷侧后方22.5°总计为112.5°水平光弧的要求,上述法规对舷灯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A “长度在20m或20m以上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光板,并符合B、C水平光弧的要求”。
B “水平光弧在朝前的方向上,舷灯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3°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C “水平光弧在正横后22.5°范围,舷灯、桅灯和艉灯都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从规定光弧内5°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至多5°处切实断光”。
对于上述A所要求的遮光板的形式,在《避碰规则》和《国际规则》之中从来都没有过图示,但在2011年以前的《国内规则》中,却都给出了舷灯遮光板的示意图(见图一),用于指导设计与安装。

图一 舷灯遮光板示意图
按照图一所示,其所绘的光源应是水平光弧为360°的环照灯。以环照灯作为光源,为了满足舷灯112.5°的水平光弧的要求,其多余的水平弧光,必须加装适当的遮光板予以遮挡,图一的遮光板就是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形式,但不能说是唯一(见图二的附注5)。对于该图示,也可以反过来推论,即在此图示的遮光板内,任何能见距离满足规定要求的红、绿环照灯,都可以作为左、右舷灯的光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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