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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系纵论

2012-04-09臧运祜

关键词:中华民国参议院孙中山

臧运祜

(北京大学 历史系,北京100871)

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系纵论

臧运祜

(北京大学 历史系,北京100871)

孙中山在寻求中国革命真理的过程中,借鉴并批判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独创了五权宪法学说,作为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指导思想。但是在辛亥革命期间,以同盟会为主体的中国革命党人,并未了解和接受五权宪法,不但组建了三权分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而且制订了与五权宪法相背离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虽然使中华革命党再次打出了五权宪法的旗帜,但为了反对北洋军阀,却又要继续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之作为“批判的武器”。随着护法运动的一再失败,孙中山也在对于临时约法进行“武器的批判”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五权宪法学说。孙中山与临时约法的关系,历时10余年。他通过对于临时约法的扬弃而完善起来的五权宪法学说,虽然在理论与实践上难免理想主义的色彩,但对于当时和后世,仍有思想武器之价值。

孙中山;辛亥革命;五权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孙文公布的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无疑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②。但是,在此前早已独创、此后一直奉行“五权宪法”的孙中山,即使在历时七年(1917—1923)的“护法运动”期间,他本人主动提及该《临时约法》的时机和地方却并不多。辛亥革命10年之后的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广东教育会上发表“五权宪法”演说的同时,第一次比较多地、公开地阐述了他本人对于《临时约法》的如下看法:

兄弟在南京的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的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罢。……

在南京所定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③

由此,自然就给后世学者带来一个重大的疑惑:孙中山与《临时约法》的关系究竟如何?关于这个不无意义的重要学术问题,笔者在翻检了学界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有关研究成果之后,发现专门论述者迄今仍然阙如④。本文拟在笔者十年来的初步研究之后⑤,继续进行一次系统的论述,以就教于学界前辈和方家。

一、五权宪法思想的创立与临时政府的产生

关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产生,学界一般认为是“在1906年民主革命浪潮高涨的日子里提出的”⑥。1906年12月2日,孙中山在日本东京的《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在阐述三民主义之后,正式提出了五权分立的主张,作为将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⑦。

但是,孙中山本人在1921年间,至少有两次明确宣称自己在1906年之前,即已产生五权宪法的思想:3月20日,在广东教育会上的演说中称“兄弟倡此五权宪法,实有来历的,兄弟倡革命已有三十余年,自在广东举事失败后,兄弟出亡海外……奔走余暇,兄弟便从事研究各国政治得失源流,为日后革命成功建设张本。故兄弟亡命各国底时候,尤注意研究各国底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所以五权宪法可谓是我的独创。”⑧6月30日前,在广东第五次教育大会上的演说中称“兄弟做学生时代,早已觉中国政府腐败,想出一种治国之法,思有以替代之。其法维何?即五权宪法是也。其后反复研究,均觉于中国无不合之点,较之列国更无不大对之处,是以革命之初,极力主张用此种五权宪法,以为治国之具。”⑨孙中山的上述自我说法,虽然尚需要更多的佐证材料,否则容易引起学界的争议⑩,但笔者认为,如同任何一种思想主张不可能横空出世一样,正因为有此前十年左右的上述思想作为基础和背景,孙中山才有可能在1906年正式将“五权宪法”提出于中国同盟会,并作为其与三民主义并重的革命纲领。

我们要考察的重点并不仅在于孙中山何时提出“五权宪法”,而在于他的这一主张在1906年正式提出之后,在辛亥革命期间被中国革命党人的接受程度。

首先,孙中山本人对此是有清醒认识的。他后来就指出:“还有我党的三民主义,当初同盟会还只明白民族主义,拼命去做;至于民权、民生两主义,不很透彻……至于我主张的五权宪法,那时不懂的更多。”⑪为此,他多次列举了作为法学博士的王宠惠,在接受五权宪法主张上的反复过程:1904年秋,孙中山在纽约与王宠惠讨论了两周的时间,王氏接受了五权宪法的学说,并在孙中山的建议下,到耶鲁大学攻读法律博士;但王宠惠在美国得到法学博士学位,并到英法德考察了各国的宪法,辛亥革命成功之后回到了中国,反而向孙中山表示了对于五权宪法的疑惑和不赞成,他还影响了革命党同志们也因此忽视五权宪法。⑫王宠惠本人则在后来(1939年)才谈到:即使1904年在纽约接受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学说之时,他对此亦有“不瞭解而瞭解”与“瞭解而不瞭解”的感想。⑬1910年2、3月间,孙中山在与刘成禺的谈话中,再次论述了五权宪法的原则,并针对一些日本和欧美留学生对于他的五权宪法的质疑,批驳道:“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三权风行欧美;五权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吾不过增益中国数千年来所能、欧美所不能者,为吾国独有之宪法……祖宗养成之特权,子孙不能用,反醉心于欧美,吾甚耻之。”⑭由此可见,在辛亥革命前夕,革命党人对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确实还处于“知之维艰”的接受阶段。而与之相关的“民权主义”,也如耿云志在研究中所指出:同盟会的纲领上虽赫然写上了“创立民国”这一民权主义目标,但实际上远不是被所有革命党人所接受,所领悟⑮。

其次,在革命的实践活动中,根据1905年8月20日通过、1906年5月6日修改的《中国同盟会总章》,东京的中国同盟会本部规定在“总理”之下,分别设立“议事部”、“执行部”、“司法部”三部⑯。这证明中国同盟会要试行的是“三权分立”的原则,而并非是孙中山的“五权分立”。而其影响所及,则是辛亥武昌首义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中央政府,并不是按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主张,而是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辛亥首义之后,为了取代满清王朝而迅速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革命政权,国内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合作,加速制定约法。先是,湖北军政府由宋教仁起草、拟订了一份《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于11月14日起征求省内各界人士的意见,拟在月底修改公布之;该约法规定:鄂州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⑰这个文件,遂为此后纷纷独立的南方各省军政府的约法所仿效:在湖北军政府之后,江苏、浙江、广西、贵州、江西五省均制颁了本省的约法;在以上六省的约法中,除江苏省约法规定实行两权制度外,余均规定实行“三权分立”之 制⑱。

在各省军政府制订本省约法的同时,11月15日成立于上海、作为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立法机关的“各省代表会”,于30日迁至汉口后,即以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参照上述“鄂州临时约法”,拟定临时政府的组织大纲。12月3日,各省代表会讨论、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该大纲的施行期限,规定“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这就使它因此成为中华民国的临时宪法;而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该大纲亦继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由临时大总统及行政各部、参议院、临时中央审判所构成⑲。

以上可见,辛亥首义之后,无论各省军政府制订的本省约法、还是各省代表会所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均是以“三权分立”原则,来确定中华民国的共和政体的。尤其各省代表会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以美国的共和政体为蓝本的,“其精神极似美国宪法”⑳。这与孙中山此前在反对“三权分立”基础上而倡导的“五权分立”主张,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国内革命形势的如此发展,远在海外的孙中山如何应对呢?11月中旬,孙中山曾在伦敦告诉英国记者:他“已草定一共和宪法条文”,“当先请其友商校,然后呈诸国会”,并“自称其中条文当为全国所赞许也。”㉑但遗憾的是,这一宪法条文迄今未曾被发现。21—23日间,孙中山在巴黎的谈话中明确指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美国共和政体甚合中国之用,得达此目的,则振兴商务,改良经济,发掘天然矿产,则发达无穷。”㉒孙中山回国后的12月26日晚,在上海寓所召开同盟会的最高干部会议,在讨论总统制与内阁制之取舍时,宋教仁提出应仿效英、法制度,实行责任内阁制,但孙中山则仍主张采美国宪法,实行总统制。27日,宋教仁、黄兴先后到达南京出席各省代表会,宋氏主张为多数代表所反对,黄兴提出的总统制则获得了多数的赞同㉓。这说明,孙中山此时的宪法主张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他于29日被各省代表会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也足以证明这一点。

但由此而产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已经创立且坚持五权宪法的孙中山,为何会同意三权分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一种合理的解释如果不是孙中山放弃其既定五权宪法主张的话,就是其革命策略在当时大势之下的权宜之计。如此一来,自然就为以后埋下了分歧的种子。

二、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代理参议院及临时参议院指定人员,继续对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最后将其更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月8日,临时参议院完成了审读程序,3月10日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过程,几与南京临时政府相始终。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期间,袁世凯已于2月15日被南京参议院选举为临时大总统;约法公布的前日(3月l0日),袁氏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防止他的独裁,最终通过的这部临时约法,放弃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制,而规定民国政府采取责任内阁制;临时大总统仅为国家元首而不掌握实权;此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最终完善了三权分立的民国政体:它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虽然不能参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过程,但是他也曾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他此前的“五权宪法”主张。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担任法制局长的宋教仁在其此前所拟“鄂州约法”草案的基础上,于1月27日前拟订出一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共7章55条;28日,法制局通电将其改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㉔。31日,孙中山将法制局拟订的该案咨送参议院,“以资参考编订”㉕。宋教仁的这部草案,在其中第28条所规定之“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职官规”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㉖,“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㉗但是,这样一部草案却很快就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1月31日的参议院讨论结果,决定“将原案退回”㉘;2月1日的参议院大会,“公议赞同”通过了致政府的决议案,认为:“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虽声称为参考之资,而实非本院所必要”,故决定将该案咨还政府㉙。参议院如此迅速而毫不客气地拒绝了宋教仁拟订的、仅可体现五权宪法主张的草案,虽然体现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立法权的独立精神与原则,但此事给予孙中山的印象应该是十分深刻的。

参议院之所以将原案退还政府,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代理参议院已经在1月28日前,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拟订了一份《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并开始进行讨论了㉚。临时参议院成立后,2月7日开始,继续讨论公决临时约法草案;至2月13日,“主席报告审议临时约法草案已告结局”㉛。也就在2月13日,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推荐袁世凯担任之)之后,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临时约法的问题。他对于五权宪法未被纳入临时约法表示了不满:“我鉴于古今政治上之利弊得失,创制五权宪法,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并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㉜虽然这条史料的真实性尚有待考证㉝,但是,可以得到佐证的是:此前无论代理参议院的《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还是宋教仁主持的法制局拟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两者之中均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条文,但在3月11日孙中山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之第二条,却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孙中山本人后来也认定只有这一条是他自己的意思。

可见,最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除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之外,无论是关于责任内阁制的规定,还是关于三权分立制度的规定,既非孙中山的本意,当然也不可能体现他的宪法思想,而是与其“五权宪法”相背离的。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其原因并不在于民初围绕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共和制度之争㉞,因为为了约束和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曾经主张总统制的孙中山也并不会反对临时约法改取责任内阁制;也不在于作为临时国会的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的分权制衡㉟,而仍然在于参议院的革命党人对于五权宪法的认识和接受程度。

关于南京参议院议员的构成情况,根据1912年3月3日的一份《中国同盟会本部职员一览》,可以看出:南京参议院的议员,主要就是中国同盟会“评议部”的职员㊱。邹小站根据《参议院议事录》考证了参议院议员人数及其异动情况后,也认为:“自始至终,同盟会员都占据着临时参议院的多数席位。”㊲那么,以同盟会为主体的参议院议员们的思想状况如何呢?时任总统府秘书长的胡汉民曾称:“参议院议员以同盟会占大多数,故狃于三权分立之说,好持异议。”㊳据此,我们自然就可以断定,占据参议员之大多数的中国同盟会会员们,此时仍然奉行的是三权分立,这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未采纳五权宪法的根本原因所在。对此,孙中山后来也总结道:“当时秉政诸同志以为五权宪法各国所无,表示反对,其结果只成得今日约法,而五权宪法遂归于不用。”㊴

综上所述,尽管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以前已经明确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并将其作为同盟会的革命纲领之一,但是在辛亥革命期间,他的这个思想并未得到有力的宣传而终于成为革命的指针。以中国同盟会为主体的革命党人所组建的南京临时政府的组成原则,以及以中国同盟会占据多数席位的南京参议院所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足以证明了这一点。

三、“批判的武器”:护国、护法运动中的孙中山与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一度成功之后,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认为:民族、民权两主义已经实现,惟有民生主义要做㊵。他们显然以为:以南京方面制订并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可以巩固其革命成果——“中华民国”,进而保障其“民权主义”的实现。

但是,袁世凯为首的北京政府,在镇压了“二次革命”之后,迅速开始了“毁法”与“造法”。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之后,16日即向国会提出“增修约法案”,认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得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㊶因国会置之不理,袁世凯解散了国会,重新组织了“约法会议”,制订新的约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至此,袁氏曾经宣誓遵守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终被废除了。

袁世凯的倒行逆施,无情地改变了孙中山认为民族、民权二层已达,惟有民生未做到的天真想法㊷。他做出了为实现“民权主义”而继续革命的决定,并为此在日本筹组“中华革命党”。1913年9月27日,孙中山亲手拟订的《中华革命党入党誓约》中称:“立誓人……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附从孙先生,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目的,并创制五权宪法……”㉞1914年7月8日,在东京的中华革命党成立大会上,通过了孙中山手书的《中华革命党总章》,规定“本党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宗旨”,并将革命程序规定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还规定了中华革命党实行“五院”的组织:第一、中华革命党本部(革命成功后改为行政院),第二、立法院,第三、司法院,第四、监督院,第五、考试院㊹。中华革命党开始试行的“五院制”,与此前中国同盟会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它既是为了将来革命成功、在宪政时期实行“五权宪法”而进行的组织准备,同时也反映了孙中山宪法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他已经认识到,仅仅以民国元年的一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足以限制北洋军阀而实现民权主义,应该打出他的“五权宪法”旗帜了。

尽管如此,孙中山对于此时的革命党人对其五权宪法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仍有较为清醒的认识㊺。因此,在不久爆发的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护国战争中,孙中山在领导中华革命党人进行斗争时,再次打出的却并不是“五权宪法”,而是继续维护“临时约法”的旗帜。1916年5月9日,孙中山发表的《讨袁宣言》称:“夫约法者,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无量代价以购得之者也。文与袁氏,无私人之怨,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㊻6月6日,袁世凯死去,在遗令中还企图让其继承者维护民国三年的“袁记约法”。9日,孙中山即发表《规复约法宣言》,明确提出要恢复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认为对于袁氏残暴专制,要“反其道而行之”,“规复约法,尊重民意机关,则惟一无二之方,无所用其踌躇者。”㊼

段祺瑞“再造共和”之后的北京政府,仍然拒绝恢复“临时约法”,而企图步袁氏之后尘,召开“新国会”(即后来的“安福国会”)来炮制新法。为了反对北洋军阀的假共和,从日本回国的孙中山,领导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护法运动”,以继续维护“临时约法”。1917年8月中旬,受孙中山号召南下广州的国会议员已达150余人,25日开始召开的“国会非常会议”于31日通过了由吕志伊、于有兰等七人起草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中华民国为勘定叛乱,恢复临时约法,特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军政府设大元帅一人、元帅三人,下设外交、内政、财政、陆军、海军、交通六部;还规定“本大纲至临时约法完全恢复,国会及大总统之职权完全行使时废止。”㊽9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表示:“任职以后,惟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年无功之耻。”㊾这是孙中山明确提出恢复临时约法。

但由于西南军阀的破坏,改组军政府为总裁制,孙中山乃宣布辞去大元帅一职,离粤赴沪,第一次护法运动宣告失败。孙中山回到上海后,情绪一度陷于低落状态。他对于“外方纷纭,殊不欲过问”㊿,而集中主要精力,“专理党务”、“闭户著书”。但期间,孙中山在五四运动之后,又感受到了新的革命形势和力量,1919年10月10日,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公布的《中国国民党规约》(章程)之第一条即规定:“本党以巩固共和,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51]这是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之后,再次以“三民主义”规范其革命政党。同日,他发表了纪念武昌起义八周年的《八年今日》,总结了民初以来革命失败的教训,指出其原因在于革命党人在民国成立后,“对于开国之进行,多附官僚之主张,而不顾入党之信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悉置之脑后,视为理想难行。”[52]为此,他撰写了《孙文学说》和《实业计划》两篇著作,后与以前的《民权初步》合并而为“建国方略”;其中提出了五院制的构思、直接民权思想、国民大会的组织和制定宪法的程序[53],进一步发展了他的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学说。

自民国成立以来的八年间,孙中山历经二次革命、护国战争、护法运动,为维护辛亥革命的主要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临时约法也因此成为孙中山反对北洋军阀的武器。但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对于武器的批判”。上述革命斗争一次次地归于失败的教训,使得孙中山终于认识到:“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证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54]孙中山本人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其五权宪法思想。

四、“武器的批判”:五权宪法思想的成熟与“临时约法”的终焉

中国国民党成立后不久,孙中山重新投入了革命运动。1920年秋,在指挥陈炯明所部粤军讨伐桂系、重占广州之后,孙中山11月9日在上海修改了《中国国民党总章》,并于19日重新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规约》,在第一章“总纲”之第一、二条分别规定:本党以实行三民主义为宗旨、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55]。11月28日,孙中山回到广州,重新建立了护法军政府,由此开始了第二次护法斗争。

经过第一次护法运动的失败,此时的孙中山与以前已有所不同。他细察当时形势,认为此次虽然仍然打出了“护法”的旗帜,但是又认为“护法断断不能解决根本问题”,遂在1921年元旦纪念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九周年时,提出了建立正式政府的主张:“从今日起,不可不拿定方针,开一新纪元,巩固中华民国基础,削平叛乱。方针维何?即建设新政府是也。”[56]根据他的建议,4月7日,广州非常国会通过了《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并依此选举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时隔近十年而再任民国非常大总统的孙中山,发誓要“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57]

在第二次护法运动期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近乎成熟。1919年之后,如同中国国民党章程所显示的,在孙中山的革命思想体系中,“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率皆形影相随,互相联系”;“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实互相关联,互相为用。无五权宪法,则三民主义失其驱壳,无三民主义,则五权宪法失其灵魂”[58]。1921年3、6月,在广东教育会上发表的两次演说中,孙中山较为全面地讲述了他的五权宪法学说[59]。同时,孙中山还在《建国方略》之后,继续著述《国家建设》一书,内中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五权宪法》等共八册;其中《五权宪法》等五册,“于思想之线索、研究之门径亦大略规划就绪,俟有余暇,便可执笔直书,无待思索。”但不幸的是,在1922年6月16日陈炯明叛变时,这些草稿在总统府被炮轰时烧掉了[60]。

在不断阐述五权宪法主张的同时,孙中山也注意随时付诸行动。1921年3月20日在广东省教育会演说的前天(3月18日),孙中山曾在广东省议会,“将五权宪法大旨讲过,甚望省议会诸君议决通过,要求在广州的国会制定五权宪法,作个治国的根本法。”[61]但广东省议会后来并没有通过这样的议案。此后,1922年4月26日,孙中山又根据粤籍国会议员叶夏声的建议,面谕叶氏起草五权宪法草案,提出于国会[62]。叶夏声受命后,乃于27日领衔、数十人连署,向广州的国会非常会议提议“制定五权宪法,咨请政府公布以定国是”案,提出:“……今大总统孙公,提倡五权宪法,垂三十年,……自当以非常手段,由我国会非常会议建造五权宪法。克日起草,提出决议,咨达政府,公布施行。”[63]叶氏随后起草了《五权宪法草案》,内容共分五章,计120条。[64]在5月6日下午林森议长召集的国会非常会议茶话会上,叶夏声首先提议国会非常会议议决五权宪法;在多人反对后,又要求国会以后开会,将自己提出的五权宪法,列为议事日程。但后来并无下文[65]。

尽管广东省议会、广州非常国会,在当时并没有接受和通过孙中山及其授意的叶夏声提出的制定五权宪法的要求和提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孙中山在民国元年要求南京参议院制定五权宪法之后,又一次采取的实际行动。非但如此,孙中山还鼓励叶夏声,继续起草五权宪法的草案。叶氏第二次受命后,于1922年5月31日,再次拟订了一份五权宪法的草案,呈交孙中山留阅。但孙中山题签后的文本,在6月16日总统府被炮轰时,连同其他书稿一起被烧掉了。惟该草案的底稿侥幸尚存,叶氏后来在北京铅印,又呈孙中山;孙中山阅后,亦认为合乎他的思想,于是复书予以“慰勉”[66]。

叶夏声第二次拟订的五权宪法草案,较之原稿已有较大进步[67],它包括“前文”、“正文”两部分。“前文”阐明了制定“五权宪法”的时机与宗旨:时机是要在训政结束、宪政开始之时;宗旨为“以三民之精神,铸五权之宪典,俾民有、民治、民享之幸福,克垂万世于无穷。”“正文”分为“总纲”、“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国计民生”、“教育”、“附则”九章共计72条。关于中华民国的“国体”,规定中华民国是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关于中华民国的“政体”,规定“中华民国由国民大会组织之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国民大会是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是政府行使治权的机关,分别行使中华民国之考试、立法、行政、司法、监察各权。叶氏此次草案,由于是先受命于孙中山、事后又得到了孙中山的认可,并主要由于它的上述内容,可以说是反映孙中山此时五权宪法思想的一个弥足珍贵的法律性文本,具有重要的历 史 价 值[68]。

孙中山在任职仅仅一年之后,由于受到了陈炯明叛变的打击,被迫再次返回上海。第二次护法运动的再次失败,使孙中山终于认识到:在军阀统治之下,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已经无异于废纸,无补于民权。他不无痛心地总结道:“元年以来尝有约法矣,然专制余孽,军阀官僚僭窃擅权,无恶不作,此辈一日不去,宪法即一日不生效力,无异废纸,何补民权?……故知推行宪法之先决问题,首在群众能拥护宪法与否,舍本求末,无有是处。”[69]至此,可以说孙中山在思想上已经彻底抛弃了维护临时约法的主张。

1923年2月,孙中山重返广州,第三次建立革命政权——大元帅府。之后,开始彻底改组中国国民党。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23日通过的宣言,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并通过《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29日下午的大会上,曾经讨论过第八案“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制五权宪法草案并先由本党实行案”,讨论结果,大多数表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法律委员会拟议办理。”[70]

“一大”之后,孙中山4月12日手订《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二十五条,规定“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还规定了国民政府建设的程序依次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宪政时期开始后,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顺序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并督率之[71]。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其政治遗嘱中,要求“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72]孙中山将其毕生奋斗的五权宪法,作为历史遗产留给了后世。

五、结语

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1922年6月彻底放弃“护法”的旗帜,孙中山与《临时约法》的关系,历时十余年。这十余年,也是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

虽然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已经形成,但是在革命期间,以中国同盟会为主体的中国革命党人,并未完全接受和贯彻这个主张;相反,他们继续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首先组建了南京临时政府,并在参议院制订了体现该原则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虽然一度企图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但迅速被参议院否决。“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组建中华革命党,重新打出了民权主义的旗号和五权宪法的主张。但在皖系军阀控制北京政府之后,为了反对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孙中山从1917年7月发起“护法运动”,继续维护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并以之作为“批判的武器”。“在此期间,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斗争,始终局限在为恢复被军阀废弃和解散了的、象征民主共和国的《临时约法》和国会而斗争。”[73]由于护法运动的曲折进程及其两次失败,孙中山也在对于《临时约法》进行“武器的批判”的同时,组建中国国民党,再次打出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旗帜,并继续发展和完善其五权宪法思想。他还在鼓动广东省议会和广州非常国会拟订五权宪法未果的同时,鼓励叶夏声草拟了体现其思想的“五权宪法”草案。在1922年6月陈炯明叛变之后,孙中山彻底放弃了“护法”主张,随后改组中国国民党,并将五权宪法作为与其三民主义并列的思想遗产,留给了后世。

综观以上,围绕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扬弃,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同样也经历了从“批判的武器”(清末、辛亥革命)到“武器的批判”(民初、护法运动)、再到“批判的武器”(五四之后)的过程。而对于作为遗产的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如何进行“武器的批判”,则是后世国人和学者们的任务。对此,章开沅先生曾指出:“‘五权宪法’倡议以来,孙中山却未能在生前实施自己的方案;而国民党定都南京以后,所谓‘五权分立’的推行也是举步维艰,其后逐步演变得荒腔走板,更非孙中山所能预料。”[74]通过本文以上的研究,笔者以为:如同我们不能因为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临时约法》的某些缺陷而否认这两者本身的价值一样,我们既不能因为五权宪法思想在辛亥革命期间的背离、民初之后的发展而否认其本身的历史价值,也不能因为孙中山对于《临时约法》的扬弃而片面估价孙中山晚年五权宪法思想的意义。

注释

①全文原载《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五号,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星期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临时政府公报》第二辑第五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版,第165-169页。

②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认为:“在中华民国过去二十余年的政治史上,临时约法所获得的权威,仍然在一切其他宪法之上。”(上海:商务印书馆,国难后增订第四版,1936年,第546页);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指出:“比如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5页)

③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97页;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卷,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341-1342页。

④耿云志的论文,对于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及其中的宪法思想,进行过迄今较为系统而完满的论述(《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与辛亥革命的结局》,《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与国民党的政治实践》,《辛亥革命史丛刊》第十一辑,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孙宏云的论文,对于50多年来中国大陆学界的有关研究进行过评述(《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否为孙中山或宋教仁主持制定的问题,张亦工、张国福、邹小站的论文,已经很好地解决了(张亦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张国福:《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过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邹小站:《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⑤拙文《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曾提交于2001年9月北京大学召开的“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后被收入徐万民主编《孙中山与辛亥革命》,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拙文《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文本体现——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研析》,“国父纪念馆”编印《第八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2005年11月,第269—288页),又载于《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拙文《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摘要发表于《团结报》2010年3月18日第7版。

⑥魏宏运:《孙中山民权主义研究述评》,孙中山研究学会编:《回顾与展望——国内外孙中山研究述评》,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5页。

⑦⑪⑭㉑《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31页,第392页,第444页,第559页。

⑧⑨⑫㊴㊿ [51][52][55][56][57][59] 《孙中山全集 》第5卷 ,第487页,第559页,第392、489-490页,第559页,第17页,第127页,第131页,第401、412页,第450页,第532页,第486-498、556-562页。

⑩例如:张国福即认为“孙中山在学生时代,便有推翻清政府,制定五权宪法,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思想。”(张国福:《民国宪法史》,北京:华文出版社,1991年,第214页);耿云志则认为“暂时似仍应以保留下来的1906年孙中山本人的著述为准。”(《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

⑬王宠惠:《五权宪法》(1939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辑:《王宠惠先生文集》,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1年,第445-446页。

⑮耿云志:《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与辛亥革命的结局》,《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

⑯㊹邹鲁编著:《中国国民党史稿》第一册组党,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47-50页,第162-166页。

⑰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合编:《湖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40-44页。

⑱拙文:《辛亥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之研析》,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1-49页。

⑲关于各省代表会及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过程,详见吴景濂编:《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北京,1913年铅印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并参考刘星楠:《辛亥各省代表会日志》,见《辛亥革命回忆录》第6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关于以上两份文书的考证,参见张国福:《〈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十三册“法律史料考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35-385页。“临时中央审判所”系不久后的修改条文中所加。

⑳㉖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4页。

㉒《孙中山全集》第l卷,第563页。有学者称孙在此次谈话中尚有“将在中国实行五权宪法”之语(陈旭麓、郝盛朝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4页),但巴黎报纸的中文译件,均未见之(《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581页)。

㉓关于此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详见《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598-601页。

㉔《民立报》1912年元月28日。宋氏原案又见:郭孝城:《中国革命纪事本末》,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12年,第185-190页。

㉕《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号,中华民国元年元月三十一日。

㉗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546-547页。

㉘《参议院议事录》元月三十一日,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㉙《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初一日、《参议院议决案汇编》甲部二册,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㉚《民立报》1912年元月28、29日。

㉛《参议院议事录》二月初七日、十三日,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㉜原载:居觉生(居正):《辛亥札记梅川日记合刊》,台北,1956年,第115页。又收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9页;《孙中山集外集》,第48页。

㉝《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之“1912年2月13日条”并未收录之。

㉞李朝津:《民初有关共和制度的争论——省思中国初次民主实验》,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第68-80页。

㉟李一翔、廖大伟:《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创试——以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关系为线索》,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第21-40页。

㊱黄彦、李伯新编著:《孙中山藏档选编(辛亥革命前后)》,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84-386页。

㊲邹小站:《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㊳《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总45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57页。

㊵1911年12月29日,孙中山在上海的同盟会本部欢迎会上的演说谓:本会持三民主义唱导于世,今民族主义、民权主义虽已将达,而欲告成,尚须多人之努力;况民生主义至今未少著手,今后之中国,首须在此处著力(《民立报》1911年12月30日)。1912年3月3日,孙中山出席在南京的中国同盟会本部全体大会,大会“宣布宗旨二事: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及九条政纲(《民立报》1912年3月5日),并第一次公开了此次大会改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其第二条规定“本会以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60-163页)。

㊶《政府公报》1913年10月23日。

㊷㊻㊼《孙中山全集》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90页,第284页,第305页。

㊸王统誓约原件(党史会藏),罗家伦主编:《国父年谱》增订本上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69年,第539-540页。

㊺孙中山后来忆称:他此次流亡日本东京期间,曾经与一位日本的法律博士,在相处的三个月间,向他讲解了二三十个小时的五权宪法,后来他才明白了,(《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490页)。孙说此人曾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担任法律顾问。笔者据此判定应为寺尾亨或副岛义一;据说他们两人均参与过临时约法的制订工作。参见俞辛焞:《孙中山与日本关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42页;陈鹏仁:《中国国民党与日本(1895—1914)》,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4年,第192页。

㊽㊾《军政府公报》第l号,1917年9月17日。

[53]《孙中山全集》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4-205页。

[54][69][71]《孙 中 山 全 集》第 9 卷,北 京:中 华 书 局,1986年,第116页,第116页,第126-129页。

[58]王宠惠:《五权宪法之理论与实施》(1956年),《王宠惠先生文集》,第446-447页。

[60]《三民主义·民族主义》自序(1924年3月3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83页。

[61]《五权宪法》(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选集》,第498页。

[62] “制定五权宪法之先声,大总统面谕叶夏声起草”,《广东群报》1922年4月27日第3页;“五权宪法将提出国会,总统谕叶夏声起草”,上海《民国日报》1922年5月3日第2张第6版。

[63]“制定五权宪法之提议”,《广东群报》1922年4月28日第3页;“制定五权宪法提案,国会议员叶夏声提议”,上海《民国日报》1922年5月6日第2张第6版。

[64]“五权宪法草案之内容”,《广东群报》1922年5月3日第6页。

[65] “国会茶话会纪事”,《广东群报》1922年5月8日第3页。

[66]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序言。该文本的全文见: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上海: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新中国建设学会丛书5)。该书原误印作“五全宪法”;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81辑803号《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对该文稍有订正。关于孙中山命叶夏声起草五权宪法草案的时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93页“1922年”条为“6月8日”;但据叶氏自序所称“乘端午之暇,穷一日之力而成斯草,即日进呈”等语,又查1922年的端午节为5月31日,故孙中山命其草稿的时间,当在此日之前。关于叶夏声与孙中山的关系以及该草案的来历等,参见:“南北名人言行录丛书”第一种《叶夏声》,上海:正谊书社印行,1921年;并参见欧阳湘:《孙中山、叶夏声与“五权宪法”草案》,《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

[67]叶氏在1922年4月底5月初起草的《五权宪法草案》,计五章120条,但其原稿早已不得而见;惟据当时报纸透露如下:“其大纲次序如左:(甲)第一章。立法院权宪法。(乙)第二章。司法院权宪法。(丙)第三章。行政权宪法。(丁)第四章。考试权宪法。(戊)第五章。弹劾权宪法。”见《广东群报》1922年5月3日第6页。

[68]拙文:《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文本体现——叶夏声〈五权宪法草案〉研析》,“国父纪念馆”编印《第八届孙中山与现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2005年11月,第269-288页),又载于《民国档案》2005年第4期;欧阳湘:《孙中山、叶夏声与“五权宪法”草案》,《历史档案》2008年第4期。

[7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4—65页。但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材料看,此事仍然没有下文。

[72]《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39-640页。

[73]翦伯赞:《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9日第8版。

[74]章开沅:《辛亥百年最好的纪念》,《北京日报》2011年2月14日第18版。

2011-12-02

责任编辑 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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