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民国首次司法官考试
2017-07-06李天昊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6期
李天昊
摘 要:1916年中华民国政府首次举行司法官考试,通过四试严格考核,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出38名司法官。司法官考试弘扬法治思想,树立司法权威,补充和优化了司法官队伍,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
关键词:中华民国 首次 司法官考试
应运而生
救亡图存是司法官考试的外在动因。清朝末年,清廷顽固奉行君主专制政体,国力衰弱,甲午、庚子两役更使清廷的国内外威望一落千丈,清廷下定决心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治国模式,厉行法治,预备立宪。通过派员留洋考察,清政府于1906年下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司法独立和审检分离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和司法机构的独立要求司法官的选任区分于其他文武官员的选拔,司法官考试应运而生。
取消治外法权是司法官考试的催化剂。第一次鸦片战争战败后,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治外法权。取消治外法权,实现司法主权独立和完整是我国百年外交史中的大事,为历届政府修法易制的重要动力和目标,也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心愿。西方列强以中国法制落后为由不放弃在华法权,承诺中国律例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即放弃之。独立选拔和培养具备现代法律知识的司法官,扩充地方司法机构,既顺应国际司法大潮,又壮大法律群体,为废除治外法权提供舆论和人才基础。
司法官考试产生的根源是民主、法治的思想洗礼和积淀。尽管道路曲折坎坷,从洋务派、维新派到革命派,中国从未停止对振兴中华的探索,也引入了民主、人权、分权制衡、法治等先进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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