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及合理规避
——以竞技规则为视角*
2012-04-09杨佩霞余煜刚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杨佩霞,余煜刚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及合理规避
——以竞技规则为视角*
杨佩霞,余煜刚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严重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重大过失或故意。而自甘风险则可适用于阻却一般过失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竞技规则;自甘风险
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受伤的案例不可尽数。针对这些竞技侵害行为的处理,我国一般是由受伤运动员所在单位或俱乐部按照工伤标准给予医疗服务;对于加害者,也一般不追究他们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仅以行业章程或竞技规则给予一些诸如禁赛之类的处分,或者援引公平原则含糊了事。另一方面,反观我国关于竞技侵害行为的立法状况也不容乐观。《体育法》中没有保障运动员人身权利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及新近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出现了制度空缺。对此,我们有必要将这类体育竞技中的侵害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参加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违反竞技规则或职业道德准则而对其他运动员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而相应的“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即是实施这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将“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合理地纳入现行法律制度中,能更好地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从“竞技体育伤害侵权责任”的定义可看出,竞技规则和职业准则是其核心要素,而相较之下,竞技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因此可以作为一个论述的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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