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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方言双宾句动词类型研究

2012-04-08王玉

飞天 2012年4期
关键词:语义

一、“给予”义动词

所谓“给予”,按照朱德熙先生的描述,即“与者”(A)主动地使“与者”所与亦即“受者”所受的事物(C)由“与者”主动地转移至“受者”(B)[1]。这类动词有一共同点即动词本身就带有“给予”义,以S为着眼点,表示事物C从A转移到B,其深层要求带有三个强制性支配成分施事、与事和受事。也可以说典型的双宾结构是由三价动词构成的。依据此特点,在其内部分又为两小类。

(一)典型“给予”类

属于典型“给予”义的动词主要有:“送、把、还、奖、赔、输、补(补贴)、分、传、递、塞、找、让”等。这些动词自身包含着十分明显的“给予”义,动作实现的过程是事物的领属关系发生了从“与者”向“受者”的转移的过程。是典型的“给予”类动词。如:

我把一本书伊。(我给他一本书。)

发支烟我。(发我一支烟。)

在咸宁方言中,表“给予”义较少用“给”,这个词是受普通话影响而借入的,在咸宁方言中与“给”相对应的是“把”。在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中间插入其它引介成分,形成S+V+O(直)+得+O(间)格式。如:

把一本书得伊。

此外,这类动词还可以构成与普通话相同的“S+V+O(间)+O(直)”语序。

(二)非典型“给予”类

这类动词又可分为两小类:

1、“寄写”类

“寄写”类动词主要有:“寄、夹、汇、打、写、留、舀、扔、踢、搬、倒”等。这类动词所表“给予”义的成分是临时性或是隐含的。“寄写”类在意义上一般也都表示受事从某处转移至与事,或是动作行为隐含着接收一方的存在(“写”不预设接收的一方,但是在某些搭配如“写信”时就临时预设了与事的存在),即这类动词都暗含着三个语义要素:施事、受事、与事(或是动作关涉的对象、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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