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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必要性、合理性及理性限制

2012-04-08张健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张健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风险刑法:必要性、合理性及理性限制

张健一,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风险事件的持续性生成昭示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风险社会中的各类风险引发了公众对安全诉求的呼唤。在风险管控中,刑法应当通过应有作用的发挥满足公众对安全价值的合理期待。风险刑法冲击着罪责刑法的危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刑罚思想,但这些微调均具有合理性。风险刑法应当以风险特征为标准确定自身与罪责刑法的界限。

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罪责刑法

一、规范回应风险社会

当历史的钟声敲开21世纪的大门,人类文明的演进也迈入了新的疆域。未知领域的众多问题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下被不断破解。但是,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泄漏、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各类风险。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中关键一环的法规范对风险如何回应,就成了必须直面的紧迫课题。作为整体法秩序最后保障手段的刑法,在风险管控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同样值得深思。

(一)风险与风险社会——时空之门的另一面打开

福岛核泄漏的阴云尚未散去,康菲公司又在渤海石油开采中撩拨着人们的神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温室效应、毒奶粉事件等严重危及人类生存的各种危机在近几十年来此起彼伏,昭示着一个蕴含多重未知风险的社会正向人类走来。整体时空之下的宇宙在人类的建构和探索下被拨开了又一层神秘的面纱,走在时空网格上的人类迎来了早已等候了多时的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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