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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及其权利配置
——对当前征地冲突的法社会学探析①

2012-09-11郭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郭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及其权利配置
——对当前征地冲突的法社会学探析①

郭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在当前学界对土地征收的研究范式中,地方政府、村委会与被征地农民之间总是被视为利益对立的两端,然而基于实践发现,他们在土地征收中事实上还存在着利益一致性的一面。当前土地征收冲突的产生不只是“权力”对“权利”的单方面压制所造成,而且源于利益主体对土地增值收益——级差地租分配共识的未达成,每一方都想尽可能多地获取土地的利益分配。为此,为了从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村委会、农民之间需要重新进行合法的、有效的权利配置,以压缩利益主体在实践中进行博弈的制度空间。

土地征收;利益主体;权利配置;级差地租

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因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不断加剧,尤其是最近几年,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更是经常见诸报端。对此问题,社会媒体和主流社会舆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对民众权利的严重侵害。由此出发,当前法学界、经济学界对土地征收问题的研究关注了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二是如何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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