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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居住权的舍弃

2012-04-08胡炜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胡 炜

(盐城师范学院 经济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论物权法对居住权的舍弃

胡 炜

(盐城师范学院 经济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们的生存权利中占据极重要的地位。现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大都确立该制度,然而我国物权法却并未规定该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在我国,物权法确实有规定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现今亟需解决的是在缺失该制度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的问题如何解决。

物权法;居住权;舍弃;争论;对策

一 物权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舍弃和争论

2001年底,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其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地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在第17章(第212条~第219条)中加以规定,当时设计了专章共计8条来规定居住权制度。在2002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在第三次审议后,在2005年7月11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条文增至12条。在此后的几次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均对居住权加以规定。但2006 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但在第六次审议中又恢复了对居住权的规定。然而在物权法的第七次审议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却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删减。从物权法草案对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到五审对其删除,再到六审的恢复,直到最后对其制度的舍弃。可以看出,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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