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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从“义务异化”到“权利启蒙”

2012-04-02邓传樱

当代教育科学 2012年19期
关键词:权责优先义务

● 邓传樱

公民教育是“社会通过培养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1],其倡导培育公民品格与公共精神。在公民教育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其优先性的问题是难以逃避的。

一、当代中国公民教育“义务异化”风险

当代中国的公民教育溯源于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公民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变形。众所周知,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主要强调个体对社会和国家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这是一种“义务论”的道德教育,在价值取向上推崇“义务优先”。从理论上讲,道德教育或公民教育坚持何种价值取向并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因此,“义务优先”的价值取向也无所谓对错,这仅仅是一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选择。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义务优先”发展至今也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被义务伦理所淹没,甚至“个体”和“个人”也消失;二是“封建等级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导致了片面强调责任的等级性,下层民众面临着无穷无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上等阶层则享受着无以复加的权利”[2]。这两个方面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中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失衡的表现,这也是我们所认为的中国道德教育和公民教育的“义务异化”倾向。

“义务异化”极度强调个体的义务和责任,抹杀个体权利。这种观念伴随着几千年中国传统封建伦理思想产生。首先,“义务异化”表现为权利意识弱,而权利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传统的取向。就西方文化来讲,“认真对待权力”是西方人的共识,那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义务本位”是最重要的特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永远放在首位来对人做评价。“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极端的伦理评判标准。同样是“义”,中西方的理解也有不同。西方将“义”理解为正义,是“应有”、“应得”,是一种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将“义”理解为义务,是“应予”、“应给”。梁漱溟先生谈论中国和西方在权利意识上的差异时讲到,“如果发挥义务的观念,是让人合的;如果发挥权力的观念,是让人分的。”[3]这样区别于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深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从另一方面来讲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善良”和“美德”,但同时也显现出其弱点。“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会导致义务的虚伪性。只有义务而无权利首先失去的是对权利的保护,继而又会失去对义务的履行。众多人对义务的坚守也仅仅是因为害怕受到社会的鄙夷,这样的义务是短暂的;那些终生放弃权利而履行义务的人毕竟寥寥无几。义务的履行本是为了更好的享受权利,结果在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却成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义务异化”,这是公民教育必须要反对的。

回到我国当下义务教育和公民教育中,权责教育的缺失极其明显。很多学校和教师都忽视对学生进行权责教育,即使有所提及,也仅仅是强调学生作为公民对社会以及他人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作为个体发展最基本的需要——权利却缺少关注。再者,当下教育的异化造成学生主动性的缺失,他们总是在接受服从的教育,他们不知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就更不可能去维护自身权利。此外,作为在学校中承担着公民教育的主要教材,《品德与社会》更是注重义务和责任的教育,缺少权利和自由的教育。有学者对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品德与社会》教材进行分析发现,爱国主义和义务责任教育的比重远远高出权利的教育。[4]长此以往,这必将造成学生权利意识的淡漠,逐步失去主体人格,缺少自我独立性,也就丧失了公民品质。

二、权利在公民教育中的优先性

在公民教育实施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之间始终是以矛盾的形式出现,然而有矛盾也意味着两者其一必须具有优先性,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来看,权利应该是处于首要位置。

(一)权利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是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5]有学者分析,“权利意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和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把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6]

众所周知,对公民进行教育最重要的是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只有培养出公民良好的公民意识,公民教育才会取得效果。而权利意识更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要知晓自己权利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并且学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实现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意识培养应该包括三个部分: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首先,公民必须从意识的层面上对自身的公民权利进行认知,认知正当和可行的权利。其次,公民还须在生活中捍卫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同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如果自身受到了侵害而不去行使权利,那就无异于出让自己的权利,这是公民教育所要反对的。最后,公民还应该懂得尊重和捍卫其他公民的权利。即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在一定的界限内,超过界限则会伤害到他人的权利,这就会造成权利的重叠,最终导致权利失效。因此尊重他人的权利与捍卫自身的权利同样重要。

在当下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中,权利是每个公民理应首要镌刻在思想中的意识,只有加大对权利意识的理解和培养,才能增强公民意识,形成良好的公民品质。

(二)义务:权利的衍生

按照传统的权责观,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有学者认为,“每个人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享受服务就必须承担义务”。甚至评论“这体现了理性的权责观”。[7]其实,这样的观点隐含着一种特殊的思想,即权利与义务之间是平等的、同时产生的,甚至权利是义务的衍生体,承担了义务才能享受权利。对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并不在少数,但是果真就如他们所论述的那样吗?

从某种程度上讲,权利是公民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的一种资格;而义务则是公民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的一种要求。权利是一种利益,义务则是一种负担。从更根本的层次看,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目前理论家普遍认为,权利包括 “要求权”(claim)、“自由”(liberty)、“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四种类型。要求权是要求别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资格,而因为别人的要求权而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必要性就是“义务”(duty)。也就是说,义务是要求权导致的,义务是对别人权利的尊重。[8]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背后深藏着的是权利优先性。每个公民都拥有自身的权利,并且能够行使自身的权利,但是当每个公民都进行权利诉求时,势必会造成权利之间的重叠,相互之间的权利会受到干涉。于此,义务随即产生,义务即个人行使权力但是却不能干涉他人权利,也就是对他人要求权的行使。换句话说,义务的出现保证了权利的可行性和正当性,只有保证义务的实施,才能够使权利在正常范围内运用,因此,公民不但要正常行使自身权利,更要履行自身义务。从这里能够看出,“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但是没有义务却可以有权利,不了解权利就不可能了解义务”。[9]义务实质上是权利的衍生体,它的存在是为了权利更好、更有序的行使。因此,从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看,权利具有优先性,只有保证权利的正常行使才能够保证义务的良好履行。

(三)权利优先诉诸的公民教育方式

强调义务优先的公民教育比较注重价值观的统一性,并且试图把责任和义务观念传授给学生,在教学方法上也就自然强调灌输。从本质上讲,这样的公民教育方式过分强调责任和义务,忽视了公民个体的道德选择性,往往造成一种强烈的道德压迫。这种公民教育方式在当下中国是十分常见的,它注重公民的顺从,强制灌输一些自以为真理的道德观念。从另一个层次看,这也是将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等同的结果。吴康宁教授曾撰文指出,强调灌输和顺从的道德教育“事实上要求青少年学生无条件地接受既定的道德教育过程,……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可以说从未被真正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从未被允许对各种道德取向进行自己的选择”。[10]在中国,每个人的诞生就标志着一种责任的产生,人们总是被肩负着极大的使命,选择成为一种奢求。在道德教育中,只有一种选择结果,那就是做高尚的人,或者说是去成为一种被社会和家长承认的高尚人。义务优先的公民教育深受中国几千年义务伦理的影响,也完全接受了传统的教学方式。当然,强调责任的灌输的教育方式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是当这样的教育方式成为教育的唯一,当全民都在接受着前人的价值观,这个民族丧失的是个人选择和创造性,损害的是长久的民主和法制。

与义务优先的公民教育相反,强调权利优先的公民教育理念认为对公民的培养首要的是培养他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因此,这样的教育方式也从强制灌输走向自由选择。实质上,权利优先的公民教育理念源于自由主义教育方式,它认为社会和学校都“必须尊重个人的价值选择,不得以强制力量向公民灌输某种价值观”。[11]在自由主义看来,灌输不但造成学生的身心疲惫,而且还没有丝毫教育效果,只有学生自己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中学习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在学校教育中,权利优先的公民教育方式更加注重学生的选择,学校应该给学生展示出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学生对这些价值观进行判断和反思,选择自己认同的道德价值观,并最后对这些选择负责任。另一方面,权利优先的公民教育也坚持多元文化价值观,统一和绝对被摒弃,留下的是多元和开放。坚持权利优先的学者认为,整个世界和社会是由多种文化和价值构成,即使在同一种文化价值背后,也存在着性别和民族的差异,每一个公民需要在选择自己认同的价值观的同时并包容其他的文化价值。

如上所述,在公民教育中坚持权利与义务不同的优先性就会带来完全不同的两种公民教育方式,他们本身并无对错之分,只在于适合于何种文化。在中国多年的传统文化影响下,灌输式的教育方式已经被证明其劣势远远超过优点,强调开放、选择和包容的教育方式对我国公民教育是一种很好的尝试,而且事实上一些学者包括教育改革者们也已经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转变。

三、公民教育:“权利启蒙”中寻求权责共生

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公民教育的实施在每个国家也都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对公民教育方式的选择都应该依据本国历史和文化因素。就我国而言,长期的儒家传统文化对人们进行义务的禁锢,过多的强调社会和国家也使人们权利意识逐步丧失。坚持“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当下我国公民教育的基本准则。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的公民教育中首先应该强调“权利启蒙”。“权利启蒙”主要是指对公民的权利意识进行启蒙。对权利意识的启蒙主要包括启蒙公民的权利认知、权利要求以及权利主张。通过这些启蒙知识使公民摆脱传统伦理倡导的义务至上观念,让他们知道个体除了对群体、社会有责任之外,个体还负有对个体自身的权利,甚至说对个体自身的权利是更为重要的。几千年的实践证明,国家和社会对个体进行顺民的培养不但不利于个体的成长,而且还会造成社会的畸形发展。作为个体的学生在教育中始终被认为是客体,他们无法得到自我满足,不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我们认为,当下中国公民教育需要让公民在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同时也注重个体。当下,国人的个体权利意识已经有所觉醒,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已经有部分人能够拿起法律或者舆论的武器进行权利诉求,这正是公民教育倡导的。在保证“权利优先”的基础上,通过“权利启蒙”走向“权利觉醒”之路,这也正是我国公民教育的首要选择。

诚然,义务是权利所衍生的,但是权利与义务之间总是融为一体并相互依存的,因此公民教育在强调权利优先并进行权利启蒙的同时也必须进行义务的培养。尽管义务和责任是他人的要求权所产生的,但这并不等于每个公民理解了权利就会自觉地履行自己对他人、社会的责任。获得了自身权利而回避应该承担的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公民是消极的公民,其行使的也是消极的自由,这样的消极公民是当代公民教育必须反对的。公民教育要培养积极的公民,只有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又履行好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民社会的脊梁,也只有这样的公民融入到社会之中才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福祉,才能够促进公民社会的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青少年群体公共责任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缺失现象非常严重。作为新生代,他们开始有着权利启蒙的思想,却很容易因为过分强调权利而忽视责任与义务,这是很危险的。同时,笔者也认为,对青少年一代进行责任与义务的教育不能够采用传统的灌输的方式进行,而应该尽可能从权利的角度对其进行引导和选择,让他们在选择的基础上接受责任教育,培养他们成为责任主体。

实质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是分不开的,我们认为在“权利启蒙”中寻求权责共生并不是认为应该先进行权利教育再进行义务教育,而是强调权利教育在中国公民教育中的优先性。在公民教育中,权利与义务教育是同时进行的,培养权利的同时也在强调义务的重要性。我们还应看到,对公民进行权责意识的培养不能仅仅通过灌输、管制与说教来完成,在这些空洞的说理中并不会产生出真正的意识。如雅斯贝尔斯所说,“人,只能自己改变自己,并以自身的改变来唤醒他人。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丝毫的强迫之感,那效果就丧失殆尽。”[12]因此,我们认为可以让学生通过更多的社会参与来增强其权责意识。“社会参与的核心就是让学生个体实实在在地 投身于与之相关的集体与社会公共事务之中,让学生意识到集体与社会公共事务与个人的存在密不可分,意识到独立个人对身边事务积极参与的正当性,从而从内心培植个人对集体与社会的认同,使权责意识逐步植入个体的内心。”[13]对于个体来讲,社会参与使学生进入社会公共空间,他们通过对周边事务的关切,由被动者变为主动者,由观众变为参与者。在他们将自己融入到整个社会集体的同时,也会逐渐意识到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他们就必须要在集体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身的义务,在生活实践中增强权责意识。对于学校教育来讲,学校有必要提供更多的机会帮助学生进行社会参与。首先从课堂教学开始,从理论上和意识上对学生进行权责教育;其次在学校班集体生活中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班级建设和学校事务中来,让学生建言献策、监督批评;最后,学校还可以开设更多的活动,增加与社区的联系,让学生走进社区,通过对社区事宜的参与,培养学生的公民权责意识。

总之,保证权利的优先性,进行公民的权利启蒙是当下公民教育的首要任务,保证公民有意识进行自身权利诉求才能够培养出公民品质。与此同时,公民教育还须在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保持良好的张力,使权利与义务之间形成内在平衡,权责共生是对公民教育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最好概括,让公民在社会参与中增强权责意识。使权利与责任保持共融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保证公民责任的履行是公民教育的使命。

[1]蓝维,等.公民教育:理论、历史与实践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1.

[2]叶飞.“权利优先”抑或“责任优先”——对当代公民教育价值取向的反思[J].高等教育研究,2012,(3).

[3]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A].梁漱溟全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294.

[4]张宁娟.当代中国公民教育的三大助推力[J].中国德育,2011,(11).

[5]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 [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6]姜涌.公民的主体意识[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7]王文岚.社会科课程中的公民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97-98.

[8][9]袁征.公民教育教什么[J].教育发展研究,2011,(10).

[10]吴康宁.学会选择:面向21世纪的我国学校道德教育的必由之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9,(3).

[11]赵明玉.自由主义公民教育思想探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7,(3).

[12][德]雅斯贝尔斯.邹进译.什么是教育[M].上海:三联书店,1991,26.

[13]刘铁芳,谢燕.社会参与和公民权责意识的培养[J].教育科学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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