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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讨

2012-04-0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财会通讯 2012年2期
关键词:企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杨 坤

一、合理控制在华工作或居住时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居住时间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根据税法规定,外籍人员在华居住5年以上、1~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下这四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次免除了外籍人员的部分纳税义务,因此,外籍人员应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合理控制在华工作或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员,应尽量避免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使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于在中国境内纳税。对于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员,应尽量将自己在华工作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其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案例1:英国人卡尔和怀特2010年1月由伦敦母公司派往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卡尔是合资企业的董事,每年仅到上海参加两次董事会的会议,每年从合资企业获得董事费30万元,此外,卡尔每年还从英国母公司获得股息200万元、董事费60万元;怀特是合资企业的工程师,每月从合资企业获得工资8万元,每年12月怀特要回伦敦述职,考核通过可获得母公司支付的额外奖励10万元,怀特2010年起将伦敦的一处住房出租,每年可获得租金收入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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