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句式为纲”亦或“以语意为纲”*——法律英语教学理念之探析
2012-03-31潘立春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上海 201620)
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能在政府机关、公检法司部门、海关边检、民航、旅游、外企、涉外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全国现有外语专业的高校达950多所,法律专业的院校达500多所,但是真正能够用外语直接参与到法律实务的高级人才全国仅2000余人。在法律工作者中“多达82%的人只具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工作者匮乏而无人问津”[1]。这一现象既彰显了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又表明了当前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不尽人意。法律英语教学效果的成败取决于其教学理念的科学性与否。本文将借助第二语言习得的理论——“以句式为纲”、“以语意为纲”以及“兼顾句式与语意”尝试寻找更为合理的法律英语教学理念。
一 “以句式为纲”的教学理念
(一)“以句式为纲”教学理念的理论解析
“以句式为纲”(Focus on form)这一教学理念主张明示性教学(explicit teaching),倾向于陈述性知识(declarative knowledge)而非程序性知识(procedural knowledge)。它认为句子结构的讲解是第二语言学习的灵魂,学习一门语言就意味着学习它的语法[2]。语言被看作是语法结构的堆积,学习者通过逐一学习各个独立的语法规则最终掌握语言整体的内在句法结构,而语言学家的主要价值就是揭示语言的结构以便学习者能更好的学习[3]。
在这一理念下,语法规则被按照其出现频率、覆盖面、难易程度等进行教学排序,第二语言教材的文章按照其句法难易来编排,对所选材料的语境以及真实性甚少考虑,而讲解文章的句子结构和解析句法规则是这一理念的基本目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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