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存与废*
2012-03-31孙倩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孙 倩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地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十六、十七世纪,一些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理·贝卡利亚等率先从理性和人性角度对死刑的存在发难以后,社会才开始讨论是否要废止死刑,后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提出废除死刑的理论。
一 死刑制度的存废之争理由
(一)主张废除死刑者理由
1.死刑不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主义的要求。主废论者认为,即使杀死了罪犯,被害人也不能复活。死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余,以国家的名义杀人是最不人道的行为,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漠视,与人类文明的伦理正义背道而驰。
2.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不具有威慑力。主废论者认为,死刑不具有极大威慑力,老百姓夸大了死刑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对于犯罪人来说,死刑的使用是多余的,化民之道,贵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对于潜在的犯罪人来说,其威慑力更不明显,因为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未见明显上升,而死刑扩张的实践也从反面表明,死刑的适用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同时,死刑从根本上剥夺了其被改造的能力[1]。
3.死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主废论者认为,甲杀死了2个人被判处死刑,乙杀死了10个人也被判处死刑,同样是被判处死刑,但是乙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却比甲要大,受到的惩罚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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