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社会面临的问题看政治合法性建设*
2012-03-31郑桦
长沙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郑 桦
(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 怀化 418000)
按照政治学界的一般看法,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timacy)是指民众对政治统治的认同、支持和自愿服从。这种服从不是由于国家暴力机器的威慑,而是一种内在的服从和认同。民众的认同度越高,就越愿意尽服从的义务,统治就越有效,政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就越稳定、流畅。可见,政治合法性的外在表征就是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么,民众凭依什么根据而认同、支持和服从凌驾于自己之上的政治统治呢?按照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观点来看,是凭依一种“服从愿望”,“任何一种政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利益(外在的和内在的)”[1]。如果政治统治能够满足民众的这种“获取利益”的愿望,就可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和服从,从而维持自己的合法性,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大局。因此,“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2],政治统治的这种努力叫做合法性建设,按照当代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叫做“合法化”(Legitimation)。
一 政治合法性建设与构建和谐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政治合法性建设解决的是民众对政治权力系统的认同有所不足的问题,它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存在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危机,意味着政治权力系统和民众之间——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某种程度的紧张,意味着民众“获取利益”的服从愿望受到某种程度的损伤,也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政治不稳定和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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