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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期徒刑的存废之争

2012-03-30左建华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价值

左建华

摘 要:无期徒刑的存废之争主要围绕着它的人道性、经济性和功利性等方面展开,同时两论各自提出了一些对方未予以论及的观点。应当说,无期徒刑是一种有着重要积极价值的刑罚,它并未违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刑罚人道性、经济性和功利性的要求,因而应当予以保留。

关键词:无期徒刑;保留;废除;价值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无期徒刑保留论

无期徒刑保留论主要认为:

(一)无期徒刑的人道性。无期徒刑由于不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它比死刑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而且如果刑罚不能打击严重的犯罪,那么就是对社会大众的不人道,而无期徒刑无疑是打击重罪的有力武器,因此,其人道性便凸显出来。

(二)无期徒刑的可纠正性。死刑不具有可纠正性,一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判决一旦得到确认并执行完毕,那么这个世界上将减少一条生命。“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案件一旦被错判,那么司法实践所犯下的将是无法弥补的错误。而同样都是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犯罪,无期徒刑却能避免错判死刑的悲剧的发生,“万一错判了无期徒刑,还可以纠正,而死刑的错误却无法挽回”[1]

(三)无期徒刑的经济性。在无期徒刑罪犯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监狱可以依法强制其进行劳动生产,为社会创造财富;对于由于年老等原因失去生活、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依法通过假释、监外执行等方法,不让经济负担转嫁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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