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航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2012-03-29肖建华包建华
东岳论丛 2012年12期
肖建华,包建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航空领域是一个新兴的,有待研究和发展的部门法领域,广义上可以包括航空和航天领域,航空领域又可以分为民用航空领域和军用航空领域。航空领域内主要的两大国际公约体系,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针对的就是民用航空,规定了国家对领空的主权和飞行权利;而1999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前身为华沙公约体系),未区分民用和军用航空,仅针对国际航空运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民用航空运输业蓬勃发展,民航领域涌现出大量民事纠纷。如航空事故中的对旅客或者地面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航空行李运输中的损害赔偿、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对特殊人群的拒载歧视、航空客票的退改签纠纷、航空客票的电子化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安检侵犯人格权问题等等都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概括看来,民用航空领域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民用航空器的物权争议,包括民用航空器的租赁、抵押等。第二是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同纠纷,包括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争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运合同争议。第三是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侵权纠纷,如航空事故中对旅客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航空公司对特殊人群拒载,航空行李运输中的损害赔偿,安检侵犯人格权,机场的安全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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