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文化遗产开发
2012-03-29刘显世唐月民
东岳论丛 2012年12期
刘显世,唐月民
(1.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山东艺术学院艺术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文化遗产:一个变动和拓展中的概念
对文化遗产进行界定和类型划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比较权威的界定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该公约中,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三项:(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见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该公约中的文化遗产指的指是不可移动文化遗产,属于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显然既包括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也包括可移动文化遗产。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其中认为“文化财产”是指各个国家主管机构认为具有或可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和意义的作为人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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