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个概念的四维思考
2012-03-28吴永生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吴永生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作为阿尔都塞首创的标志性概念,已在描述和解释现实、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等方面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至于学界认为《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一文“改变了我们当今关于意识形态的思考进程”[1]173。虽然德里达也曾提醒人们慎重对待阿尔都塞的理论,以免因急于解释而造成误解[2]513,但是人们还是发现,“阿尔都塞的富于启发性的论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没有给意识形态斗争的种种现实留下足够的余地”[1]173。这样,正如阿尔都塞曾用“描述性的理论”来定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一样,描述性理论内含的有待超越的属性也使得这一概念同样存在着继续展开、不断丰富的空间,并启发人们结合历史和现实,继续深化相关思考。
一、 意识形态在功能上发挥国家机器的作用
研读阿尔都塞的相关论述,人们自然会追问:“意识形态在何种意义上成为国家机器?”而该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阿尔都塞认为,“国家机器包括两类:一类是代表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机构;另一类是代表那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机构”[2]339。同时他又强调:“绝大部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显然是分散的)是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教会、党派、工会、家庭、某些学校、大多数报纸、各种文化投机事业等等,都是私人性的。”[2]336这样,综合这两段论述,自然就会得出“教会等私人领域都是国家机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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