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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与澄清: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追问

2012-09-25周琳静殷继国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标准

周琳静,殷继国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反垄断执法和解属于学理概念,其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称之为“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欧盟称之为“承诺决定”,日本称之为“同意审决”;我国台湾称之为“行政和解”,大陆称之为“经营者承诺制度”。所谓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有效制止违法垄断行为和消除对市场竞争不利影响的目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相互让步并缔结和解契约,以快速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执法制度。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国内学者存在一些误读。本文将对国内学者存在误读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实现对该制度的正确认识。

一、 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正式程序抑或非正式程序?

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的法律性质,国内学术界没有进行深入探究。大部分学者都不假思索地认为,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对此,我们不敢苟同。

1. 缘起:正式性与非正式性之争

主流观点认为,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譬如,苏永钦在介绍国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时就冠以“非正式程序”的标题[1];王晓晔指出,以被调查者的承诺为前提中止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属于反垄断法中的非正式处理方式[2];王先林等认为,通过协商和解的非正式程序结束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对于反垄断执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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