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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钻石”映射下的贸易与人权

2012-03-28

东岳论丛 2012年10期
关键词:金伯利公共道德钻石

彭 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一、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概述

全球钻石大约有2/3原产自非洲,但其不仅没给非洲带去璀璨夺目的光环和财富,反而造成了触目惊心的灾难,一度让非洲陷入严重的暴力冲突与战乱,因此被称为“冲突钻石”或者“血钻”。联合国对“冲突钻石”的定义是“……来源于反对合法并且受国际承认的政府的军队或派别控制的区域,并用于为反对前述合法政府的军事行动提供资金,或违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的钻石。”①“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冲突钻石’的决议”,www.un.org/peace/africa/Diamond.html,2011年11月30日访问。

“金伯利进程”是指为毛胚钻石的进出口国家认证制度制定最低可接受标准的谈判进程②“金伯利进程的背景”,http://www.kimberleyprocess.com/background/index_en.html,2012 年01 月30 日访问。。该进程最早由南非、安哥拉等非洲的毛胚钻石生产国发起,经世界钻石理事会倡导,目的是在国际合法的毛胚钻石生产、加工和贸易领域中排除“冲突钻石”,由毛胚钻石的生产国、进出口国实施,禁止“冲突钻石”进入到合法贸易中。联合国大会2000年第55/56号决议通过了“金伯利进程”,要求所有进出口和加工毛胚钻石的国家对其原产地和合法性予以国际认证,每批出口的毛胚钻石随附一份经政府认证的、有惟一编号“金伯利进程”证书,以阻止冲突钻石。2002年11月签署的《关于金伯利进程认证机制的内湖宣言》(Interlaken Declaration on the Kimberley Process Certification Scheme)正式通过了《金伯利进程认证机制》,并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参加方承诺不从未参加金伯利体制的国家进出口毛胚钻石,并且钻石只可在金伯利进程的共同参与国之间进出口,这个保护圈使得冲突钻石无法进入合法钻石的供应链,也无法被用于非法目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0个成员共76个国家(其中欧盟27国为一个成员)参加了该进程,占有全球原产钻石贸易和产量的99.8%③“关于参加金伯利进程的成员名单”,http://www.kimberleyprocess.com/site/participants.html,2012 年 2 月1 日访问。。

可见,金伯利进程是多国为保护人权实施的贸易制裁措施,而这种多边贸易制裁措施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实施的,还另通过条约确定,同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相比本身具有一定合法性。但令国际社会感到困惑的是:这种涉及人权保护的多边贸易制裁措施在WTO框架下是否合法,如何在国际贸易体制中纳入保护人权的贸易制裁措施,如何协调贸易与人权的关系。从目前的情况看,WTO对金伯利进程这种多边贸易制裁方式的态度仍不明晰,暂时采取豁免方式承认了它的合法性。但在2012年豁免失效后,这种多边贸易制裁方式何去何从,值得探讨。

二、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WT0框架下的合法性

金伯利进程以通过同意该认证体制的参加方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来实施,相关国家必须制定同金伯利进程相对应的法律,而不能直接适用。鉴于各国有关金伯利进程的国内法都与限制钻石进出口有关,属于对“冲突钻石”生产国和进出口国的多边贸易制裁措施,故其合法性还需要在WTO多边贸易自由化规则的框架下进行考量。

在WTO体系下,作为一般规则,WTO成员不得对产品的进出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费以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即1994年GATT第11条等所规定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所以金伯利进程面临着第11条规定的巨大挑战。为了避免参加金伯利体制的WTO成员与WTO规则产生冲突,2003年5月15日,WTO就成员对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通过了一项豁免(WT/GC/W/498):认可“以与金伯利进程相一致的方式,禁止或限制与未参加该进程的成员进行毛胚钻石贸易所必需的措施。”①“WTO对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的豁免”,http://www.rediff.com/money/2003/mar/05wto.htm,2011年11月11日访问。值得注意的是巴西和菲律宾虽然当时不是金伯利认证体制的参加国,但也获得了WTO豁免,现巴西已经是参加方之一。同时由于24个金伯利进程的原始参加方并未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其也并未出现在最后名单上。该豁免明确了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WTO成员实施为禁止冲突钻石进出口所必需的措施,豁免期限为4年,于2006年12月31日届满。但是,该豁免规定WTO成员仍可以保留实施与金伯利进程不相符的措施,从而避免牺牲以其它WTO成员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特定成员的潜在利益。该豁免每年审议一次。2006年12月,WTO将该豁免有效期延至2012年②货物贸易理事会“关于毛胚钻石的金伯利进程的豁免的延长”(Extension of Waiver Concerning Kimberley Process Certification Scheme For Rough Diamonds”),G/C/W/559Rev.1(Nov.17,2006),http://docsonline.wto.org/DDFDocuments/t/G/C/W559R1.doc,2011年11月29日访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WTO的这项豁免允许成员为保护人权实施限制“冲突钻石”贸易的国内立法,但是如果有成员认为豁免项下限制毛胚钻石贸易的措施未得到正确实施,其也允许将争端提交总理事会解决。另外,该豁免将于2012年失效。可见,豁免本身并未免除对金伯利进程合法性的质疑,因此仍需要将金伯利进程放在国际法框架下考量,用GATT及其例外条款来认定金伯利进程是否与WTO规则相符。而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a)款“公共道德”例外、(b)款“公共健康"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是目前最有可能用于为保护人权的多边贸易制裁措施辩护的条款。

(一)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GATT一般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分析

与人权相关的贸易制裁手段可以分为三类:量身订制的制裁(Tailored sanctions)、半订制的制裁(Semitailored sanctions)和一般制裁(General sanctions)。其中,“量身订制的制裁”针对的是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具有侵害人权情形的产品,该产品与侵害人权有直接联系,常见的是针对于出口国的生产或加工办法设立标准,如欧盟实施的动物福利法、美国禁止滥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一般制裁”措施常被用来处理与贸易没有直接联系的违反人权的情形,例如针对卢旺达、乌干达种族大屠杀行为而实施的贸易制裁,无论该国产品是否与侵犯人权的行为或者组织相关。

由于金伯利进程下所禁止的“冲突钻石”贸易所获利益是用来为叛乱活动提供经济支持的,与人权侵害只存在间接联系,可见,金伯利进程属于针对叛乱分子侵犯人权活动的“半订制的制裁措施”。而由此实施的禁止同生产或者进出口“冲突钻石”国家的贸易措施,与WTO多边贸易自由化的一般规则发生了冲突。

但在GATT中存在一个特殊的例外条款即GATT第20条,是被诉方对于不能履行实体法义务的“合法的辩护盾牌”。在认定例外条款是否适用时,WTO争端解决机构面临着应该如何权衡被诉方援用的公共政策目标同起诉方的贸易利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实践:成功援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进行免责,必须符合关于所谓“双层制”的条件的审查要求,其中第一层是第20条各单项例外包含的条件,第二层是第20条前言要求援用方成员实施的措施“不构成相同条件下国家间的任意的或者无端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伪装起来的限制”,举证责任由援用方承担。

(二)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公共健康”例外下的合法性分析

GATT第20条(b)款内容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健康所必需的”。美国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金伯利进程是为保护人类健康所必需而实施的,实施金伯利进程的国家可以援用GATT第20条(b)款免责①See Tracy Michelle Price,The Kimberley Process:Conflict Diamonds,WTO Obligations,and the Universality Debate,12 Minn.J.Global Trade 1,11(2003).常设国际法院1927年在“荷花号”案中曾经指出,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它的领土外行使,除非来自国际习惯和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各国普遍认可的不存争议的域外管辖的国际习惯是指国家可以对其域外的国名和悬挂其国旗的船只行使属人管辖。。要成功援用(b)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有关贸易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2)该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所必需的;(3)满足前言的要求。而在援用“公共健康”一般例外条款对金伯利进程进行免责面临的最大挑战为金伯利进程所涉及的域外管辖权问题,因为其保护的是参加方领土外的“人类健康”。

WTO争端解决实践表明了并不允许一国为保护其领域外的人类、动物或者植物健康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在第一美墨“金枪鱼—海豚案”(39S/155)中,专家组认定一国仅能保护自己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及生物②See Tracy Michelle Price,The Kimberley Process:Conflict Diamonds,WTO Obligations,and the Universality Debate,12 Minn.J.Global Trade 1,11(2003).。第二“金枪鱼—海豚案(DS29)”的专家组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原则,认为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可以适用于域外保护,但该域外管辖权只能对于本国国民行使③United States-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una,33 I.L.M 839,Para.5,20.。随后,在第一“龙虾—海龟案”(WT/DS58)中,对于一国是否能够为保护环境采取单边贸易措施,上诉机构在报告中指出,“我们并未对第20条(g)款是否存在管辖权限制作出判断……我们只是注意到在特定情形下,在所涉的这些受威胁的游动的海洋物种与美国存在着充分的联系(sufficient nexus)。”④R 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WT/DS58/AB/R,Para.133,Para.185.上诉机构似乎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WTO并不绝对禁止一国为保护其领域外的环境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⑤Nancy L.Perkins,Intruductory Note on 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US-Shrimp,38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1999,P.119.。但是第一“龙虾—海龟案”的上诉机构并未承认GATT的域外效力,而是根据海龟的迁徙性(其有可能进入到美国有管辖权的水域)来认定美国具有管辖权⑥Appellate Report on US-Shrimp,para.133.,这种迁徙性构成了“充分的联系”,仍然采用的是属地原则。

在金伯利进程下,参加方实施的贸易制裁措施属于半订制的制裁,保护的是一国领域外的人权。如上所述,在GATT下,如果一国制定的保护人权的国内立法具有域外效力,是不能被证明为具有正当性的。

与捕获金枪鱼或者海龟的过程明显危及动物健康不同,金伯利进程所针对的是收益用于资助叛乱军事行动的钻石,其生产和加工过程并不必然影响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金伯利进程保护的目标“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与规制的产品毛胚钻石之间这种间接联系很难定义为第一“龙虾-海龟案”中所称“充分的联系”。如果援用公共健康例外对根据金伯利进程制定的国内法进行免责,域外管辖权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然而需注意的是,传统国际法确认了在存在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允许国家的域外管辖权1See Tracy Michelle Price,The Kimberley Process:Conflict Diamonds,WTO Obligations,and the Universality Debate,12 Minn.J.Global Trade 1,11(2003).常设国际法院1927年在“荷花号”案中曾经指出,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它的领土外行使,除非来自国际习惯和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各国普遍认可的不存争议的域外管辖的国际习惯是指国家可以对其域外的国名和悬挂其国旗的船只行使属人管辖。,金伯利进程的域外效力问题具有特殊性,其是参加方之间自愿订立的协议,并未将一国内的法律法规对另外一国强行实施。金伯利进程的要求是由来自于各国政府、钻石产业领袖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联合制定而非由一个国家或者组织制定,任何达到或者意图达到金伯利进程要求的国家都有资格成为参加方。通过《内湖宣言》确认的金伯利进程并非单方制裁而属于多方共同实施的制裁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WTO争端解决机构也有可能将联合国决议或者多国参加的《内湖宣言》视为“合理的充分的联系”。

但即使这种多边制裁方式能够获得WTO承认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所实施的,该域外效力问题能够解决,在证明有关措施是“为保护人类健康所必需的”时也存在很大的挑战。虽然很多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证明了钻石和人类安全之间的重要联系,但是由于金伯利进程规制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了所有的毛胚钻石,这些钻石都需要通过金伯利认证机制才能够流通。而根据世界钻石理事会的调查,仅仅有不到1%的毛胚钻石同人类健康与安全相关①参 见 http://diamondfacts.org/facts/index.html,2011 年11 月17 日访问。,给非洲地区带去无尽的灾难。由此进程的非参加方可质疑该限制贸易的措施是否为保护人类健康所必需的,对于99%以上的毛胚钻石的进出口限制,GATT第20条(b)款适用存在困难。

(三)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公共道德”例外下的合法性分析

同GATT第20条(b)款相比,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的定义与适用更为抽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更易被用来为保护人权的贸易限制措施免责。同样,要成功援用GATT第20条(a)款,必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而实施;第二,该措施是“必需的”;第三,满足前言的要求。下文将以此三个要件为基础考察金伯利进程的合法性。

1、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所实施的

在涉及公共道德例外的“美国—赌博案”中,专家组注意到了根据各国不同的社会、文化、伦理和宗教价值,这些概念(指“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内涵对各成员来说可能因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认为援用方理论上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制度和价值体系,主张其所追求的任何政策目标属于公共道德的范畴②“ 美国—赌博案”专家组报告,第6.461-6.290段。该段专家组报告原有脚注为[FN904]“See Appellate Body Reports on Korea—Various Measures on Beef,para.176 and EC—Asbestos,para.168”。。此外,专家组通过比较其它国家在赌博问题上的态度确认了赌博属于公共道德的范畴。同时,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中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类似,如果一项与公共道德有关的贸易措施基于某个国际条约或者在其它WTO成员内部有着相类似的实践,其合法性越强,援用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在特定价值上的广泛共识是证明援用方所追寻的公共政策目标属于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的有力证据。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不能证明国际上存在类似的实践并非意味着不能援用公共道德例外进行抗辩,受诉方还可以采用其它的举证方式。

电影《血钻》于2006年圣诞节在美国上映,其后扩大到欧洲及亚洲各国,以上世纪90年代末的塞拉里昂为背景,叙述了叛军联盟和跨国钻石公司利用钻石获取的利润让当地人民陷入永无止境的纷争的故事,获得了奥斯卡、金球奖等多个奖项。《血钻》的放映引起了社会强烈共鸣,血腥、震撼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电影最后男主角说,“只有消费者能阻止这样的事情”,“冲突钻石”由此也成为了社会焦点。“你的钻石价值几何”——这是国际非政府组织Global Witness一张抵制冲突钻石交易的海报上的话,这句话的后面是一片华贵的蓝色天鹅绒,天鹅绒上放着一片被撕扯下的耳朵,耳垂上魅惑的钻石闪闪发光,Global Witness通过海报直击战争,一些消费者也逐渐开始因此舍弃钻石而选取其他宝石。根据“美国—赌博案”中专家组的解释,公共道德是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国家的利益,是一国内大多公民所应该持有的关于对错的标准③WTO Panel Report,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Cross-Border Supply of Gambling and Betting Services(US—Gambling),WT/DS285/R,adopted 20 April 2005,para 6.465.。近年来通过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对战争犯罪和冲突钻石之间联系的阐明、游说以及好莱坞大片、公益广告给公众造成的冲击,社会越发的意识到冲突钻石背后的争议及带来的灾难,抵制“冲突钻石”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可以被纳入“公共道德”概念范畴。

2、“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中域外效力的转化

从上述对GATT第20条(b)款的分析可知,WTO并不允许成员为了保护其域外的公共健康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在公共道德问题上,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这些具有域外效力的措施,域外管辖权问题很可能被规避。“公共道德”具有同环境和公共健康条款不同的特殊性,它是可以转化的。比如一国允许境外违反公共道德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不对这些产品加以限制,那么将会导致向自己国内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传递一个有损域内公共道德的信息,即以该违反公共道德获取产品的方法是允许的。从这个角度看,这种限制措施追求的仅仅是国内的公共道德政策目标,从而没有涉及到域外管辖权的争议。因此,当一国为保护公共道德限制不符合本国公共政策目标的产品时,一国域外的公共道德问题似乎都可以转化为影响到了域内的公共道德。在一国无法证明“充分的联系”、不能援用环境和公共健康例外条款免责的情况下,该措施可以通过公共道德条款证明而没有引发域外管辖的问题。由于这种“经转化的公共道德”绕开了域外管辖权问题,很容易通过规则解释将保护域外人权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中。量身定制的制裁、半订制的制裁甚至普遍制裁所面临的域外的公共道德问题似乎都可以转化为仅为保护域内的公共道德。

根据金伯利进程制定国内法的国家可以称由于其本国国内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都持有抵制为非法武装组织提供资金的冲突钻石的共同价值观念,如果不对这种“鲜血浸渍的钻石”采取任何贸易制裁措施,势必会给一国国内乃至国际共同的公共道德带来影响与破坏。由此,“冲突钻石”交易所涉及的是一国国内的“公共道德”,援用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可以对金伯利进程的参加方限制措施的域外管辖权问题免责。

3、保护人权的限制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并符合前言的要求

一项措施是否是“必需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考虑是否存在援用方“可合理获取的、符合援用方预期的、与WTO一致或更少不一致的替代措施”。具体来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需要对个案中的一系列因素进行权衡决定:首先,要考察旨在保护的公共道德和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程度;其次,考察该措施有助于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程度;最后,还要考察有关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限制作用。由于抵制血钻涉及到的是一国对于社会根本和平与安全、国家基本秩序以及“冲突钻石”生产国人民最基本人权的观念与看法,金伯利进程参加方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和维护的价值可被视为最关键和最重要的,同时也代表了国际社会对带来无休止的战争和暴乱的冲突钻石的关注。与金伯利进程所要保护的目的相比,即使对毛胚钻石实施制裁对钻石贸易有极大的影响,但是由于保护的目的至关重要性以及在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度,金伯利进程的参加国可以满足“必要性”的要求。

最后,只要进程的参加方实施限制措施时未构成相同条件下国家间“任意的歧视”或者“无端的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伪装起来的限制”,该多边制裁便可通过援用公共道德例外免责。

从WTO目前的态度来看,其暂时对这种多边制裁措施实施采取单独豁免的态度,从而避免了争端解决机构对此问题的解释。WTO对于各国为保护人权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以通过豁免的方式来解决,是解决多边贸易自由化和人权保护冲突的一种思路。但是豁免总是暂时的,与人权相关的贸易制裁措施在WTO下的合法性仍然有待解决,从上述分析可见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对于保护人权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四)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安全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分析

WTO协定的安全例外条款主要表现在GATT1994第21条,其允许成员为了特定国家安全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从性质而言,安全例外条款中的安全特指国防安全与国际和平。GATT1994第21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3)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由于联合国对金伯利进程的实施通过了决议,该项例外有可能被成员援用为其实施金伯利进程的国内立法免责。但由于GATT/WTO历史上成员很少援引安全例外,且该项适用条件并不明确,是否能够为保护域外的人权问题实施贸易制裁并援用安全例外免责,仍有待WTO以后的实践给出答案。

三、多边贸易自由化规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法规则间的关系

金伯利认证体制来源于联合国大会决议,之后又通过各国签订的《内湖宣言》确认,其同WTO规则一样,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已经由其他国际法规则确认的措施与WTO规则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关系,也就是说,在一项贸易限制措施能够根据多边条约或者其他国际法规则证明为合法时,是否能被WTO争端解决机构接纳为被诉方的积极性抗辩或作为规则直接适用。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有助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预见性,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可保护各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即DSU要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WTO规则时应当遵循国际法、国际惯例及有关条约的一般原则,在阐明与WTO规则相应的人权方面的规定时(如贸易与人权的冲突),除有例外规定外,WTO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包括人权法)所涉及的内容解释相一致。WTO协定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争端解决机制在适用与解释WTO协定条款时也需参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2条、第53条为人权的适用提供了主要依据,其规定了解释某一特定条约时应当考量所有适用于“当事方间”的相关国际法规则;而对立法准备工作和立法背景的考量也包括了对人权保护方面的需要和考虑,为将人权保护导入WTO协定适用提供了可能性;最后,公约指出,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的条约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SU虽然不能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但可援引外部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对WTO协定进行解释。在1995年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简称“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也裁定不能“截然孤立于国际公法”去理解WTO协定①“ 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上诉机构报告,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adopted May 1996.第一龙虾—海龟案第110段,“欧洲共同体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案“中洛美弃权原则的运用[上诉机构报告 (WT/DS27/AB/R),1997年9月9日]以及巴西与欧盟在“欧洲共同体若干家禽制品进口措施案”中对双边协定的适用[上诉机构的报告 (WT/DS69/AB/R),1998年7月13日]。。另一方面,对于国际法规则的适用要做广泛地理解,不能仅仅将“当事方间”一词解释成国际法规则只在适用于所有的WTO成员时才相关。由于WTO包括非主权成员,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国际条约的成员②Gabrielle Marceau,“WTO dispute settlement and human right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3,No.4(2002),section 3(A)(1),P780.。在GATT/WTO时期的实践中,上诉机构有几次审查了与争端所涉成员不同的成员间缔结的国际条约,以解释WTO协定中某一条款的意义。例如在“第一龙虾——海龟案”上诉机构援用了与WTO成员不相同的成员间缔结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来解释“可用竭的自然资源”1“ 美国—精炼和传统汽油标准案”上诉机构报告,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adopted May 1996.第一龙虾—海龟案第110段,“欧洲共同体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案“中洛美弃权原则的运用[上诉机构报告 (WT/DS27/AB/R),1997年9月9日]以及巴西与欧盟在“欧洲共同体若干家禽制品进口措施案”中对双边协定的适用[上诉机构的报告 (WT/DS69/AB/R),1998年7月13日]。。因此,虽然金伯利进程的参加方与WTO的成员并不一致,但是其也可以用作对WTO协定进行解释的外部法律渊源。

由此可见,贸易以外的其他国际法规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地方,其不构成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却又会被用来解释WTO协定。这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在WTO规则进行解释时纳入人权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贸易与人权的冲突。

由上可知,即使不存在WTO对金伯利进程的豁免,一旦WTO成员间就金伯利进程下的钻石贸易发生了争端,争端解决机构很可能在解释WTO规则时会考量违反WTO规则的成员是否可以援用《关于金伯利进程认证机制的内湖宣言》免责,即使争端所涉成员并非都是金伯利进程的参加方。而从另一方面看,由于WTO争端解决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与解释非WTO协定涵盖的条约,也无法裁定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与WTO存在冲突,无权增减各成员在WTO协定项下的权利义务;其次,由于条约的解释方法是一种次级程序,只有在不能理解WTO协定用词的含义或者可能存在冲突的解释才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适用人权规则,因此保护人权的金伯利进程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并无法真正解决。

从实践上看来,国际上对于贸易与人权冲突的协调还尚未达成一致共识,对两者之间的协调不能操之过急,WTO对豁免的授予也表明了其在一定时期内将仍然对WTO规则和其它国际法规则的关系保持沉默。因此,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争端解决机构灵活的运用与解释WTO规则,暂时采用个案解决的方式处理成员间就冲突钻石贸易产生的争端,待到时机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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