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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三大基本命题

2012-03-19明,李

关键词: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特色

易 明,李 怡

(华南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学院,广东 广州51064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三大基本命题

易 明,李 怡

(华南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学院,广东 广州51064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发展的关于如何维护和实现人民尊严的相关思想及实践。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科学内涵和理论本质,必须明晰其三个基本命题,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重大命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形成的可能性,怎样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创新品质;价值关怀;人性基础

在2010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首次使用了“尊严”一词,“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庄严承诺鲜明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重大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关于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尤其是维护和实现人民尊严的相关思想及实践。不仅包括具体的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的实践,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直接的理论论述,还包括以人民尊严为价值取向的思维方式。要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深刻内涵,必须明晰这一重大命题的三个基本方面:为何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重大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形成何以可能?如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重大命题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作出的“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庄严承诺,在舆论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一庄严承诺是马克思主义尊严理论旨趣的集中反映,是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必然要求,是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尊严理论旨趣的集中反映。马克思主义理论历来重视人的尊严问题,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他就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哲学在主体性的发挥上作了区分,马克思更看重的是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原因是伊壁鸠鲁的原子偏离学说“解决了一个在希腊哲学史上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摆脱了德谟克利特用原子论解释人的活动时带有的机械决定论、宿命论倾向,按照伊壁鸠鲁的原子论来解释人的活动,人除了受动性外,还具有打破“命运的束缚”的主体能动性。这就奠定人的尊严得以存在的人性基础。后来,马克思的这种主体思想不断发展,并最终在清算黑格尔的绝对观念异化的思辨哲学和费尔巴哈对抽象人崇拜的新宗教的基础上,高高地弘扬起了人的主体性思想和人的尊严的伟大旗帜。马克思主义尊严理论揭示了人的尊严维护和实现的可行的实践道路,即在解放无产阶级和解放全人类的统一过程中最终实现人的尊严。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中工人阶级超长工作时间下毫无尊严的生活状态的揭露,马克思主义尊严观强调工人阶级只有起来反抗资本主义的统治才能赢得自身的尊严,“工人还是必须在两条道路中选择一条:或者屈服于命运,做一个“好工人”,“忠实地”维护资产者的利益(如果这样做,他就势必要变成牲口),或者起来反抗,尽一切力量捍卫自己的人类尊严,而这只有在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才能做到”[1]。仅仅解放无产阶级,当然不是马克思的最终设想。马克思的最终目的是解放历史中长期处于不自由状态的全人类,他强调“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无产阶级是这个解放过程的主体,它将引领无产阶级解放事业朝着全人类解放的伟大目标前进。此外,马克思主义尊严理论强调了人的尊严彰显的重要途径,“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3]。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为人类的解放事业而不懈奋斗的过程中彰显自身的尊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与马克思主义尊严观的理论精髓是一致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尊严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尊严观的理论和实践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崭新理论形式和实践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是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重大命题的提出,是当前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需要,是我国改革发展进行到关键时期的客观形势的必然要求,符合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我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和新任务,是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有利于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最强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核心是维护人民的尊严,本质上也是以人为本,二者在价值理念上是一致的。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就是在实践中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它们的价值指向是一致的,即为了人自由而全面地有尊严地生存。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有利于拓展和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内涵和外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大幅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各领域的蓬勃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也应看到,当前还有很多诸如社会公正、弱势群体保护等问题制约着人的尊严的进一步维护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内涵和外延的深化和拓展,归根结蒂是如何进一步为人的尊严生存早日实现创造更加坚实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重大命题的提出,有利于强化全社会对人的尊严理念的关注与重视,有利于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中贯彻这一理念,最终有利于为深化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内涵和外延创造有利条件。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命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发展,体现了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实践中,始终坚持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高度统一,坚持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高度统一,坚持治国方略与治党方略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强化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历史使命,进一步增强了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是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的题中之义。邓小平同志强调:“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4]314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围绕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断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生产力,尤其是先进生产力,在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社会主义的真正价值旨归乃是为人的尊严生存创造尽可能充分的条件。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及其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历来以实现真正的人的尊严为己任,以实现人的尊严所崇尚的人的解放为目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彻底摆脱了阶级社会的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拥有了独立自主地从事生产生活的创造活动,因而能够成为尊严的主人。同时,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断朝着“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5]前进,这样的社会形式,即共产主义社会,“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6]297。这样的社会形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是真正实现人的尊严,赋予人优雅生活的社会形式。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形成的可能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并非陈辞滥调的简单语用转换,也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主观思维模式,这一重大命题的提出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其创新性的思维模式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新特质是一脉相承的,其科学内涵和价值旨趣是与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高度契合的,其产生的过程和发展的轨迹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质完全相符的。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创新品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形成得以可能。马克思主义理论“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尤其是“后一性质的确完全地和无条件地是马克思主义所固有的”[7]。批判性和革命性使得马克思主义能够始终勇立时代潮头并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不认为他们的理论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强调:“正确的理论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并根据现存条件加以阐明和发挥。”[8]恩格斯也说:“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9]作为马克思主义传承典范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秉承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创新品质,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把握,推动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形态不断创新,其内在动力一方面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立场的批判性、革命性和创新性,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探索和开拓。理论形态不会自动创新,诚如列宁所说:“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党人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10]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正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不断创新的结果,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内涵和外延深化、拓展的鲜明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形成得以可能。中国共产党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政党。中国工人阶级不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历史上最先进,最革命,具有远大前途的阶级,同时具有分布更集中,斗争最坚决彻底,社会基础更广泛的特殊性,因而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缔造了新中国,并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不断创造发展的奇迹。应该看到,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还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可以从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两大历史任务中得到确证。民族的独立和国家的繁荣富强这两大目标的实现是与全体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命运从未与这两大历史任务有任何疏离,当然也并未与全体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有任何脱节。从毛泽东同志的“人民万岁”,邓小平同志的“我是人民的儿子”,江泽民同志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到胡锦涛同志的永远“同人民在一起”,无不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性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担负起了领导中国人民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新的历史任务。要完成好这样的历史任务,中国共产党必须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政治胆识和胸襟,凝聚空前的全民族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这一切最终都可以统一到并通过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来实现。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所具有的性质,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提出顺理成章。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品质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形成得以可能。彻底的实践精神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马克思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哲学是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即是否具有彻底的实践精神。实践是主体借助一定的手段,有目的有意识地改造客体的物质活动,通过这样的活动,主体将物质转化为意识,然后再将意识应用到进一步的实践中,再总结产生新的意识,在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最终达到物质发展与意识发展的高度统一,主观和客观的高度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产生和发展也必然经历这样的科学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在领导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就如何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理论、经验和实践方式。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广大人民最迫切的尊严需求是摆脱民族压迫和奴役,实现民族独立和人身的解放,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紧紧围绕这一主题开展,革命的胜利印证了主体改造客体的有效性。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人们尊严需求的变化,又开始为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而进行新的实践尝试。在中国共产党的实践过程中,既有因主客观统一而取得的胜利,也有因主客观脱离而产生的失败,这都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产生和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实践中经过了反复的验证和不断完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是经得起实践和时间考验的创新理论,是能够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更大胜利的科学理论。

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不断完善和发展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指针不动摇,坚持发展的根本举措不动摇。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的“七一”讲话中强调,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改革开放这三件大事都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才得以实现和推进的。的确,中国共产党90年来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而忽略人民,脱离人民甚至背叛人民则是我们的事业遭受挫折,甚至可能丧失执政地位的根本原因。因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必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尊严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当我们的工作获得了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内涵和外延将会得到最大程度的深化和拓展。90年来党的发展历程还告诉我们,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条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举措,同时也是推动党的理论不断创新和完善的根本举措。始终将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是为实现人的尊严奠定坚实物质基础的根本要求。只有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才能筑牢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幸福安康的强大物质基础。在新时期,坚持发展的本质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着重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统一,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中国人民尊严生存的早日实现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坚持尊严主体的普遍性与重点性的统一,坚持人的基本尊严与精神尊严的统一。在旧中国,由于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广大被剥削者长期处于被剥削和被奴役的境地而无法拥有做人的尊严。近代以来,积贫积弱的中国遭受列强侵辱,加之内乱纷争,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受到严重的威胁,人们尊严的保障和实现缺乏基本的社会条件。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拉开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昌盛,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序幕,并以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反动势力和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为人们获得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奠定了基础。随着新中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新变化,总体情况是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除少数敌对分子外,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敌我关系,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价值追求就是为每一个社会主义建设者提供尊严和体面的生存条件。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坚持尊严主体普遍性的同时,还必须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尊严,当前最主要和迫切的是要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尊严的维护和实现。由于各种原因,弱势群体缺少过上有尊严生活的能力和资源,他们缺乏尊严生存的时间越长,他们的失落感越大,这些情绪的蔓延甚至可以发展成为对社会的敌对和仇视心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坚持尊严主体的普遍性和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尊严的统一。事实上,人的尊严是一个具有层次性和整体性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人应该具有吃饱穿暖,自由安全的基本尊严,也包括人们对美好品德、崇高信仰等精神因素的追求,二者统一于人的双重存在性,即作为生物的自然性存在和有意识的高等生物的精神性存在。基本尊严是人的一切尊严的基础,没有了这种能够维持人的生存和存在的基本尊严,人就不会存在,更谈不到追求和拥有精神尊严。在人道主义者看来,人的尊严在于对动物式盲目生活的超越,在于能自觉地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创造价值,树立主体意识,确立人格思想[11]。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物质而忽视精神追求的畸形尊严观,个人的尊严被理解为面子,一些人大肆追求所谓的排场和奢侈消费。而实际上,“消费人在幸福的幻觉下,会遭到消沉和烦恼之苦。他越是有力地控制机器,作为人类存在物的他就变得越无力;他消费的越多,他就越是成为工业系统所创造和操纵的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奴隶”[12]。因而人们不可能从中获得自我的肯定和尊严感。而真正能够赋予人尊严感的是应该在自我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索取与奉献,平凡与崇高等人生课题面前,体现出人对于对动物式盲目生活的超越,作出符合人的尊严的理性选择。从而在自觉追求真善美,追求自由,创造价值,提倡崇高的过程中实现尊严。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坚持人的尊严的价值关怀与实践关怀的统一。所谓对人的尊严的价值关怀,就是对人的存在目的、存在意义、存在本质、存在价值的理性关注。其积极意义在于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和实践方式,制约并纠正人们因受到错误价值观的影响而作出有损人的尊严的选择。简言之,就是将人的尊严看做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并将其贯穿于人们实践过程的始终。对人的尊严的实践关怀,是指在现实层面,要对作为历史的、社会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的存在予以关注,在现实生活中注重解决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维护人的尊严。价值关怀是对人的尊严的承认与肯定,是维护人的尊严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先导。不确立以尊重人的价值和肯定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就不可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实践活动的产生。在价值层面对人的尊严给予关怀和重视,是人们获得尊严的理论前提和舆论基础。但要真正地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还需要对其施以现实关怀,即在实践层面切实推进和维护人的尊严,在各项政策、制度中贯彻人的尊严的价值理念。现实生活中的人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活动方式而存在,其中最基本的当属人的生产活动,人的消费行为,人的社会交往活动以及人的创造活动。人的生产活动是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是人的最基本的和首要的活动。消费行为和社会交往则是人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现实活动,人们在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中维续自身的存在,在社会交往中丰富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实践形式,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并最终通过自身的创造性活动体现出人之为人的尊严。人的创造性活动更是人与其他一切生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是人的尊严存在的人性基础。在实践层面关注和维护人的尊严,就要在人的基本活动方式和存在方式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给予重视。当前,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尊严观的时代任务和广大人民的尊严诉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实现:第一,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13]。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人的尊严实践关怀的全面概括和庄严承诺,它必将推动每个人的尊严在当代中国的维护和实现。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0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6.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1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64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97.

[7]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7.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3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681.

[10]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11]陈 刚.人的哲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179.

[12]埃里希 弗洛姆.人的呼唤——弗洛姆人道主义文集[M].毛泽应,刘 莉,等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23.

[13]温家宝.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EB/OL].(2011-02-27)[2011-08-31].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1040948.html.2010-02-27.

On the Three Basic Proposition of the View of Dignit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YI Ming,LI Yi
(School of Ideology and Political Education,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Guangdong,China)

The dignity concep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ist theory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It is thought and practice about how to maintain and realize the people's dignity.It was established in the course of China's revolution,construction,and reform.To profoundly grasp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and theoretical nature of the dignity concept of Chinese socialism,we must identify the three basic propositions:Why propose the important proposition of dignity concept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hy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dignity is possible?How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conception of dignity?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he view of dignity;innovation quality;value coucern;humanity basis

G41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2.02.016

2011-12-03

易 明(1981-),男,河北省廊坊市人,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李 怡(1958-),女,湖北省孝感市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易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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