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羁押制度
——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
2012-02-15程明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交流
程 明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刑事羁押制度
——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
程 明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其辩护律师或亲属会见交流的权利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率较低,亲属会见更难以实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帮助和救济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章针对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权的现状,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
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会见交流权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联合国 《保护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原则》第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享有与其法律顾问就案件内容和其诉讼境地进行交流和磋商的权利,以及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限制外,有权接受其家属探访,与其家属进行交流和外界进行联络的权利”。[1]可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下,享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当与其他人会见、交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把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一规定确认了羁押未决犯的诉讼主体地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应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的最终判决没有生效以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仍不能确定为有罪,其人身权利也不能受到非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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