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2012-02-15汪东丽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2年8期
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论铁路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
汪东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7·23 铁路动车组列车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伤亡旅客的赔偿标准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针对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限额赔偿制度的合法性等问题,从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性质入手,分析探讨旅客伤亡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条款,并就 7·23 事故赔偿标准的合法性进行解读,提出对铁路部门的警示,从而有效推进铁路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铁路;旅客伤亡;侵权责任;限额赔偿
2011 年 7 月 23日20 时 30 分 05 秒,甬温线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 D301 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 D3115 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40 人死亡、172 人受伤[1]。事故发生后,有学者质疑,铁路事故应急救援的立法价值序位错乱[2],认为铁路在“通车”和“救人”的价值衡量面前首选前者而不是后者。在赔偿问题上,更有教授、律师等专家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审查和修改建议。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正是最初 17.2 万元限额赔偿的主要依据。赔偿的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赔偿数额从 17.2 万元到 50 万元,最后到 91.5 万元,如此“三级跳”法律依据是什么,91.5 万元是限额赔偿还是体现了同命同价,这对以后相同事件的解决有何影响,都是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