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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的罚金易科制度

2012-02-15邓勇胜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邓勇胜

(仰恩大学 政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14)

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的罚金易科制度

邓勇胜

(仰恩大学 政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14)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顺应了世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有效弥补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基于对罚金刑的理性认识,我国刑法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普遍适用罚金刑。然而,执行难是罚金刑固有的缺陷。要解决此问题,须结合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设立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劳动制度,并且指令犯罪人的自由劳动为植树造林,这也是救济性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的理性选择。

罚金易科;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自由劳动;植树造林

2002年12月3日,闽北邵武市法院就村民李胜有盗伐林木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其中罚金1 0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另外 2 000元被告人李胜有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为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种树4 000株,应以折抵罚金。法院在2005年对该案件进行回访,查明不仅犯罪人李胜有服判,并积极履行了缴纳罚金和种树的义务,而且还受到了当地村委会和全体村民的一致赞赏。这样既妥善解决了犯罪人罚金缴纳能力不足的问题,使罚金刑得到了充分贯彻实施,又教育了广大群众,还使得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得以最大限度的恢复。此案可谓是我国罚金易科制的一次伟大尝试,有效实现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中预防犯罪与恢复环境的刑罚目的。这一成功案例,对于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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