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与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
2012-02-15冯新毅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2年6期
冯新毅
(作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政秘处主任)
一、公安机关“一岗双责”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公安部制定的《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何谓“一岗双责”,“一岗”是指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队伍管理的职责。简言之,“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队伍建设就覆盖到那里”就是“一岗双责”的主要内涵。“一岗双责”的核心是抓好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落实,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明确责任是落实任务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必须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管之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对直接管理的民警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的上级领导同时负有领导责任。同时,要对行政干部“一岗双责”和政工干部“专岗主责”进行界定。明确规定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部门的队伍建设负总责,有抓业务工作和抓队伍建设的双重责任;分管政工的领导负有抓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主管责任。
(二)严格落实队伍管理责任制。要紧密围绕业务工作制定队伍管理责任制,形成“不抓队伍是失职,不会抓队伍是不称职”的共识,切实解决队伍建设工作“讲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问题,做到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推进,实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推进同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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