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国财政均衡体制 促进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2-02-15张永会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2年6期
张永会
(作者: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
20世纪90年代东西德统一后面临着两地在思想意识、生活水平、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然而,经过近20年的努力,现在德国已成为联邦制国家中均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西德和东德的财政平衡指数已经由之前的相差50个点缩减到现在的仅仅6个点①,成功缩小了地区之间的财力差异,有效提升了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其中,为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而要求财政均衡化实现的财政平衡机制是重要的因素。在今天我国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努力的情况下,德国的实践无疑会提供有益的启示,并为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提供借鉴。
一、德国以公共服务能力均衡化为目标的公共财政体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治上分权自治与适度集权相结合,行政上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具有自己独立的预算,并对本级议会负责,经济上实行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下称《基本法》)明确提出“公民生存原则一致”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大体相当的生活条件,各州都应为居民提供水平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证每个州的财政实力较为接近,即财力的基本均等化,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州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至于太悬殊。然而,各州之间由于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实际上各地财政资源差距巨大,人均纳税在不同地区差距能够达到十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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