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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山西村治中的犯罪预防*1

2012-02-15周子良乔冠文

关键词:制度

周子良,乔冠文

(山西大学 法学院,太原 山西 030006)

民国初期,在山西行政当局主导下推行的村治运动中,山西农村在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自民国初期始,许多学者就对山西村治的诸多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写出了大量的研究论著,这些成果不仅有理论研究,还有实地调查的报告。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山西村治的相关研究,再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对于山西村治中的法律问题,却少有学者关注。本文从法律角度研析山西村治,探讨其犯罪预防的相关问题。

在推行村治的过程中,行政当局采取了中西结合的方式,将中国传统的闾邻乡里制度与现代西方自治思想结合起来,并试图建立起“民自治”的社会。通过设置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保卫团及村监察委员会等村级机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以维护乡村的公序良俗,推进地方的经济发展,实现扼制犯罪于萌芽的社会效果。通过制定村禁约,借鉴传统文化和西方社会治理的思想,整顿社会风俗,从而建立起社会的新风尚。同时,山西村治的实践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取法,并作为模范在全国推广,其在中国乡村治理史上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一、山西村治中犯罪预防的制度设计

(一)犯罪预防的组织保证

山西当局认为:“欲期政治得良好结果,须先从极密之行政网起。用民政治之构造,一语足以概括之,则行政网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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