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2-02-15刘云龙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制度
何 悦,刘云龙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独立董事制度滥觞于美国,后被部分欧洲国家和日本引入。我国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引入,优化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强化了董事会内部的执行监督,有效地减轻了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完善了公司的决策管理机制。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证监会提出强化上市公司治理的今天,有必要反思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并为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设想。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受各国社会、文化、政治、法律、产业组织形态等背景因素影响,并以“路径依存”(path dependence)的模式发展完善[1]。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现代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密不可分。
信息不对称理论(asymmetric information theory)由美国3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1970)、斯宾塞(Spence,1973)、斯蒂格利茨(Stiglitz,1973)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该理论认为,信息是决策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一般来说,相关信息越多,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越高。由于收集信息需要付出成本,每个人拥有信息的愿望和强烈程度不一,从而使得各种信息在不同的人群中的分布呈现不均衡,故存在信息不对称[2]。了解信息较多的人处于优势地位,了解信息较少的人处于劣势。应用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就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由于拥有实际经营权而掌握较多公司信息,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则处于劣势,其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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