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法主体初论
2012-02-14刘亮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刘 亮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近年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不断波动,各国对能源问题愈加重视。与此同时,国际能源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国际法学科,[注]杨泽伟教授就认为,国际能源法已经作为国际法领域一门新兴而独特的学科出现了,参见文献[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际能源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应当是指广义上的国际法,即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等学科,而不只是国际公法。关于国际能源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另有我国学者李威认为,国际能源法是自成一类体系的国际法学科,是在当前国际法不成体系的条件下发展出来的,其范围横跨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参见文献[2]。发展也相当迅速。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都对这方面做了一些研究。[注]国外学者对国际能源法的研究比国内要早,主要有美国学者扎德里斯(Rex J·Zedalis)所著《国际能源法》和英国学者维尔德(Thomas W.Walde)所著《国际能源法:概念、范围和参与者》,此外,英国学者布拉杜克(Adrian·Bradbrook)在《可持续发展能源法》一书中亦有专门章节阐述国际能源法。国内研究国际能源法的主要著作见文献[3-6]。目前,国际能源法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学科的整体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然而,关于国际能源法的主体问题,尽管学者们在探讨国际能源法整体架构时有所涉及,但这些论述非常笼统、概括和模糊。[注]Walde教授论述了国际能源法的主体问题,但他主要从国际实践的角度而非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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