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探析*1
2012-02-14孔维臣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孔维臣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但是,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是掌握国家行政权、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机关法人,享有行政管理权;另一重身份是作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判断行政机关是以何种身份参与行政诉讼、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时,要注意区分该行政机关是以哪一重身份出现的。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普通的机关法人,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对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案例是税务局要为职工修建宿舍,其规划申请规划局未受理,税务局不服规划局的决定,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中,税务局并非是行使其税务管理的行政职权,而是基于其民事主体的身份,因而具有了行政诉权。这一点已经被学界所广泛认可。行政机关如果是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则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此问题我们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权之解读
行政诉权问题,一直为诉讼法学理论所重视,但研究者基本上停留在一般的解释与表述,研究成果寥寥可数,因而有关行政诉权的一系列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围绕行政诉权问题的争论长期不休,关于行政诉权的各种学派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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