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医院药师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2-09庄璘上海市闵行区中医医院上海200120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2年8期
庄璘(上海市闵行区中医医院,上海200120)
中德医院药师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庄璘(上海市闵行区中医医院,上海200120)
通过对德国与我国药师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教育课程设置以及继续教育方式的比较,提出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发展的建议:我国应尽早出台《执业药师法》或《药师法》,尽快组织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尽力完善“医药分开”模式,促进我国执业药师工作进程,完善执业药师体制。
德国;药师;执业药师;制度;比较
德国作为欧盟强国,在药事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但毕竟两国国情有别,不能生搬硬套,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取其精华,灵活运用。本文为作者在德国学习培训的心得,供参考。
1 没有“法”、“规”,不成方圆
法:在德国医院中,药师的工作受到法规的约束,除来自注册药师所在地的《州药师法》和《德意志联邦药师法》外,还来自诸如德意志联邦临床药师协会(ADKA)等行业组织的行业标准制约。各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药师法,但其要求不能低于《德意志联邦药师法》,这与欧美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相同。
《州药师法》是一部实用性药师业务标准,它对药师在本州资格的取得、药师的职责、药房开办的要求、临床药师设立的要求、州药师联合会所立各项制度以及对药师触犯本法的罚则等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规:德国整合医疗有限资源设立德意志联邦联合会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管,因而推行了各种质量认证[1],医院的药师也不例外地被涵盖在内,常涉及药房、药剂室、实验室、临床药学部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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