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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制度

2012-02-02王芳王钊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培训

王芳,王钊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这种增长也伴随着失业问题的加剧。失业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共同障碍。面对逐年递增的失业大军,完善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本文将以我国下岗失业问题的现实情况和再就业的现状为背景,借鉴西方各国解决就业问题的经验,提出进一步优化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再就业保障制度的相关概念界定

所谓就业(Employment),就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1]就业者(Employers),又称劳动者,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而与就业相对应的现象——失业(Unemployment),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才开始出现在我国的官方用语中,是指在一定统计时期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定义,失业者是指在参照期内无工作,但目前能够工作并寻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龄以上的所有人员。[2]根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界定,“失业人员”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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