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可行性微探——以周口师范学院为例
2012-01-29陈敏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陈 敏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 周口 466001)
一、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发展自身调整的结果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并非医学上的诊所,只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概意是指让学生像医院的实习医生一样,把需要法律帮助者看做是“病人”,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纷争,其要旨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以防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不能培养适应社会的需要的人才。
在诊所法律教育出现之前,法学教育经过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学专业实习这几种实践教学方式。但是这些教学方式,由于自身的弊端,不能完全承担起培养实践人才的重任。
案例教学的缺点在于:需要收集大量的案件,工作量比较大,案例不易选择;案例中所涉及的法条有限;案例的滞后性和法律的不断修改,导致不善于学习的学生会发生误解;不是每一门课程都适合案例教学,有些理论性课程教学效果不明显。
模拟法庭教学弊端在于:案例的虚拟性,审判的虚拟性,过于理论化和理想化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或者脱节;更重要的是,模拟法庭不能模拟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只有庭审的环节和文书的写作,使得实践教学不完整。
法学的专业实习是各个院校的必修环节,基本上安排2至3个月的实习时间,大多数院校将实习安排在大四上学期或者下学期进行。弊端在于:学生即将毕业,面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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