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不应增设“见危不救罪”
2012-01-29田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田 然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 200042)
2011年,“小悦悦事件”让“冷漠”一词彻底触动了全社会的情绪,讨伐“冷漠的路人”之声四起。但是,口诛笔伐似乎并不能抚平全社会的愤怒情绪,于是人们开始建议通过法律,来拯救公民沦陷的道德,“见危不救入刑”的呼声风生水起。然而,从法律理性的角度看,“见危不救入刑”还存在诸多有待深入探讨之处,其牵涉的深层次问题广泛而复杂,如法律文化的传承、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形势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与因果关系、刑事司法的实际效果等。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在对其进行适用以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诸多矛盾时,必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在将道德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之时,更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述
(一)关于见危不救行为概念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具体含义见仁见智。笔者对其进行了整理归纳,主要观点如下:
1.国内关于“见危不救”的内涵界定。《成语词典》将“见危不救”界定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法律辞海》则对“见危不救”作了如下解释:“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学者李光辉、董玉光将“见危不救”行为概括为:“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时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虽不能救助但能报告、协助而不予报告、协助的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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