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启蒙思想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基于“礼”与“礼法结合”的研究
2012-01-29向广宇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向广宇
(海口经济学院思想政治教研部,海南 海口 571127)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与“礼法结合”
“礼”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思想与行为规范体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古籍记载:“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于鬼神。”(《礼记·礼运篇》)许慎《说文解字》认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甲骨文中,“礼”字象征着在祭盘中盛放玉以祭祀祖先神灵。以上资料相互印证,充分说明了“礼”最初是原始社会进行祭祀的仪式。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与科技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都十分敬畏,常常希望依靠鬼神的力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因此原始的“礼”与天地鬼神相通也就不足为奇了。而正是“因为礼的神秘性,所以许多人将中国的‘礼’与西方的‘宗教’相提并论”[1]。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具有精神威慑力与规范的普遍性,“礼”也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
“礼”本身在历史进程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孔子曾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为政》)“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周公制礼。周公制礼的实质是“将分散零乱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修订,并给予充分的论证,使之礼典化”[2]5。周礼的宗旨是“尊尊”、“亲亲”,“尊尊”是为了维护君权,“亲亲”则是为了维护父权。在中国“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君主就是全社会的“君父”,因而“尊尊”、“亲亲”也是相辅相成的。“尊尊”、“亲亲”这一宗旨也反映了周礼确定等级贵贱的实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