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研究——以英、美、德、日为对象
2012-01-29米镝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米 镝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一、英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平行分立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若干宪法惯例构成的。英国宪法又是柔性宪法,宪法与部门法之间没有成文宪法国家那种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分立关系。由于英国法律传统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这种平行分立关系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英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平行分立关系之表现
1.英国宪法不具有上位性,不能约束刑事诉讼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具有根本法地位,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部门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但在英国,“没有规定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则和结构的成文宪法,也没有任何法律被赋予比其他的法律或规则更高的法律效力”[1]。普通法律包含了宪法,不存在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规则。哪些法律能够作为成文宪法的一部分,具有宪法性属性,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自由裁量并决定。这样,宪法与普通法律,特别是公法领域的部门法在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上就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由此,宪法不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也不是宪法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细化。因此,在英国,很难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作出严格的区分。
2.基本权利缺乏宪法之规定与保障,难以形成基本权利与刑事诉讼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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