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武举武学与社会生活
2012-01-28周兴涛杨晓宇
中国考试 2012年2期
关键词:学生
周兴涛 杨晓宇
宋代武举武学与社会生活
周兴涛 杨晓宇
宋代是典型的科举社会,本文从武举与社会的关系考察出:武举虽在地位上低于文举,但作为科举的组成部分,仍受到社会的尊崇,其及第后的庆典仍有赐钱物、酒食、诰牒,也置闻喜宴、状元局等,依然有朝谢活动,其待遇、地位均比照文举而略低;地方社会(官方和民间)对武举者也建有武状元坊,作《题名录》以旌扬之,且有贡士庄、鹿鸣宴、义约等资助活动;武举和武学生在参政意识上与文士同样积极,尤其对南宋政治影响甚大。宋代武举、武学是文治的表现而非尚武精神的反映。
宋代;武举;社会
4 武学生的日常生活与武学之横
历史研究的对象不能仅是政治制度或重大事件,更应该关注曾经存在的生命个体。武举及第或武学舍选的荣耀固然令人歆羡,但未及第之时如何呢,才是我们更关注的问题。武举人材料太分散,这里仅从武学生的日常生活来体会宋代社会的某些真实细节。
宋代官方教育更多的是体现一种特权身份。州县武学生获得学籍后,政治地位立即改变。崇宁四年诏:“诸州县生徒补入学,经试终场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解,升上舍即依官户法。”政和七年,县学生补试入州学可免身丁,如有犯法之事,也有专门的条文对待。《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六“当赎门”:“诸州县学生、医生、州职医助教犯公罪杖以下,太学、武学外舍生、僧道犯私罪杖以下,摄诸州助教、翰林祗候曾得解及应免解举人(武举同)、太学、武学上舍内舍生、僧道录犯赃罪(以上称私罪赃罪,并谓非重害者)、公罪徙以下,御前忠佐犯赃私罪、公罪流以下,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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