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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2-01-28吕爱军

浙江经济 2012年2期
关键词:劳务维权社会化

□文/吕爱军

当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劳动关系不和谐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合同短期化明显;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总体偏低,一线工人收入增长相对较慢;劳务派遣被滥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领域比较严重,以及同工不同酬等。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没有真正把员工看作是企业的主人,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忽视员工的精神需求,没有为员工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的根源,既有企业因素又有社会因素。从企业因素看,一些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和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人本管理理念,一味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一些企业只注重成本、利润,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工”,钻法律空子,逃避承担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还有少数企业在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按民主程序办事,不尊重职工代表的意见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制度欠规范,约束性少,随意性大。而工会作为职工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能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从社会因素看,由于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加快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本权益,使劳资关系的平衡发生了倾斜,“资强劳弱”导致劳动纠纷、利益冲突频发,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面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签订和执行劳动合同不重视,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无力举证;另一方面,自我维权能力弱,在与企业经营者的协商中处于弱势,不敢讲真话,怕丢饭碗。在劳资利益博弈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劳动者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要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为此,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履职、工会推动、企业参与的原则思路,大力倡导劳资双方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理念,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生活。

——企业要将劳资和谐视为其核心竞争力之一,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视作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规范用工、善待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依法为职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等。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工会组织要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促进者和推进者。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公益资源,在协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上发挥作用。如义乌市总工会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实现了工会维权顾问社会化、维权人员社会化、维权经费社会化、维权网络社会化和维权手段社会化,经过10年的探索实践,构建了工会维权的社会化模式,获得第四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实践证明,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尤其是工资协商共决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有效举措,要在总结企业协商谈判工作得失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行业协商谈判。同时,发挥行业谈判平等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等优势,积极组建行业工会,培育独立的协商谈判主体,强化工会协商谈判队伍建设,推动行业集体谈判健康有序的开展。

——政府是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肩负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要树立劳资双方合作共赢的新理念,努力成为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劳动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裁判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者。特别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占据前几位的,如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进行争议调处和协调监督。重点在建筑行业、小型企业等重点领域推行“政府应急周转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执法,整治滥用劳务派遣行为。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参保有办法、岗位有安全、维权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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