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2012-01-28张新宝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张新宝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文◎张新宝*
引言:执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存在“执行乱”的现象,且愈演愈烈。2009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明确提出 “当前司法部门确实已经成为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并进一步分析了法院人员违纪违法的特点:一是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私利的案件易发多发,2008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违纪违法人数占到违纪违法总人数的77%;二是法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居高不下,2008年全国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人数约占违纪违法总人数的41%。[1]其实,早在2002年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就已经对我国的 “执行乱”情况作了全面分析,并指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多种违法、消极行为。[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极执行行为。不难看出,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负面现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问题。
针对此,除了依靠规范执行行为之外,还必须加大执行机构自我纠错的能力。纠错的前提在于发现问题,执行监督成为发现问题的“探雷器”。说到监督的方法,不外乎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对其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中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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