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2012-01-28夏鹏曾滨付蕾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夏鹏曾滨付蕾
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文◎夏鹏*曾滨*付蕾*
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一项近年来逐步被认识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工作。尽管它不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但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提升执法水平来讲,却是重要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情况并不平衡,对它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相应的研究也较少。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含义、定位和现状的分析、梳理,总结、提炼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律和完善途径,希望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
一、检察机关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含义和依据
“联络”一词,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的定义是:“联系、沟通”,“互相接上关系,使彼此相通”。按此不难理解,检察机关的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是为检察机关和人大代表密切关系、相互了解而开展的一系列具体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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