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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2012-01-28向芙蓉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主体监督

文◎向芙蓉

论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文◎向芙蓉*

当前,社会管理以及创新提升到一个高度,说明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模式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还存在着不小差距。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检察权的权力属性上来讲,能否成为社会管理及创新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什么地位,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厘清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出发,探讨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讨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性

一般而言,社会管理是指行政机关的职责,而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依据公权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没有法律授权,能否行使行政权的部分职能,是理论上争议的焦点,也是行文的基础。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理解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权力的“合法性”,是指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规范性基础,至于具体基础是习惯、法律还是道德,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程度,有赖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是否能够满足完成法律监督任务的需求。[2]可以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社会管理内涵的多元化趋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即是对传统观念的创新,也从而使社会管理的内涵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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