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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模式改革进路新探

2012-01-28文◎徐晖*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文◎徐 晖*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模式改革进路新探

文◎徐 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或修改部分条款,进一步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予以具体化和法典化。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改进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模式,是主动顺应新刑诉法,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切入点。

一、对刑事诉讼监督现有模式的反思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权,检察机关在长期的诉讼监督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监督理论,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上,既有正确的理论支持,也经过大量的实践验证,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有的诉讼监督制度基本模式,开辟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切实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制统一,做出不可替代、无以比拟的重大贡献。

但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基本思想路线要求我们,积极审视和反思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勇于变革、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和追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发展,才能使我们的诉讼监督工作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断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职能混同

在刑事方面,检察权包含刑事诉讼职能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刑事诉讼职能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适用刑法追诉标准、履行刑事诉讼法追诉程序的职能,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都是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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