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精神对公安立法工作的影响
2012-01-28陈永峰
政法学刊 2012年6期
陈永峰
(河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00)
放眼世界,凡现代法治国家的民法都尤为发达。正如梅因所述:“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落后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步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多元性以及柔性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公安立法工作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民法对公安立法工作的影响也日益显现。民法是“万法之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民法精神审视和指导当前的公安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公安立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
一、公安立法工作的特殊性
新中国的公安立法工作在改革开放以来才取得了巨大进步。到目前,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体系又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等为主要门类。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大量社会新问题会带来法律新问题,这就给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带来新的挑战,给公安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高要求。
(一)公安立法工作关系到政权安全
公安立法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职责,并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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