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独立审判的法律困惑与改革设想
2012-01-28马进保罗嘉欣
政法学刊 2012年6期
马进保,罗嘉欣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32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功能,如何贯彻实施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主张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来强化人民法院抵制案外影响的能力,却对审判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上级越权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现象持宽容态度。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正在审判的案件,对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出现误判,及时纠正错案具有积极意义。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事实证明,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外部影响都是通过内部程序来实现的,一旦审判机关放松自我约束,随意僭越法定程序介入正在审理的案件,将陷办案机关于尴尬境地,使司法职能重陷“工具论”的巢臼,社会公信力必然受到削弱。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提前介入案件的法理分析,来说明只完善法律规范还不够,更须注重全民法律意识,特别是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培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执法犯法现象的出现,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高效与合法。
一、时案再审程序出现的法律困惑
2010年,时建锋因在8个月内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各种质疑之声不断。2011年1月1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14日凌晨宣布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决定对时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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