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2012-01-28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7期
关键词:性质
■ 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
改革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
要从制度层面——包括性质、征收标准、分配、使用等——对矿产资源税费进行系统改革。改革方案1: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都取消,改征权利金,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改革方案2:保留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体现国家矿产资源主权收益和所有权收益。都按消耗储量计价征收。该收益在中央、地方和矿产地民众间合理分配。用该收益建立矿业发展基金,市场化运作,以长盛不衰。赞同用该收益建立国家矿产资源主权基金,提取其分红充实社会福利基金。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基金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在制度层面——包括性质、征收标准、分配、使用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所以,要从制度层面对矿产资源税费进行系统改革。
1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的性质问题
目前矿产资源法只规定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而未规定二者的性质。有关现行法规也未明确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常言道:“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的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两句话: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符实。其根源正如关凤峻教授所指出的:“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资源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问题。”
1.1.1 资源税性质的问题——名不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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